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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科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一、总则(1)为了保证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配套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争议的防范和处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2)医疗争议的防范和处理要实行以下原则。在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的过程中严格遵照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本,以防范医疗争议为重点。科学、公平、公正处理医疗争议。二、医疗争议防范预案(3)为了有效防范医疗争议,要按照条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有关义务。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
2、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建立完善护理治疗规范。严格医务人员的准入、资质、资格审查。严格掌握新项目、新技术的审批。针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培训。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案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案资料。因抢救急危的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案资料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在医疗活动中,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及家属的咨询,但应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4)为切实防范医疗争
3、议的发生,医务人员的各项医疗行为还需遵守条例和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三、医疗争议处理预案(5)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及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质量监测部门报告。(6)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专班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向市卫生局报告。发生以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在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下人身损害后果的。卫生部或卫生局规定的其他情况。(7)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
4、损害扩大。(8)发生医疗争议时的病案、实物和尸解问题的处理。发生医疗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和病程记录的复印件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由医院保存。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后的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请示市卫生局,由卫生局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管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到场Q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时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
5、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单位由医患双方在有资格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中共同指定;双方无法共同指定的,请示卫生局,由卫生局指定。患者死亡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市卫生局批准,并报经公安分局备案后,医院按照规定进行处理。(9)发生医疗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解决需由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专班组织进行,报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签订协议书。(10)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争议,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共同委托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否与患者共同委托鉴定需由工作专班报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
6、托,患者或医院可以向市卫生局提出处理该医疗争议的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1)双方认可或被鉴定组织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双方还可以共同请求市卫生局对赔偿的数额进行行政调解。是否与患者共同请求行政调解,需由工作专班报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12)被患方诉至人民法院的医院争议,工作专班需立即报告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委员会的决定,由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应诉工作,并做好各种应诉准备。(13)发生医疗事故的,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14)对符合条例规定情况的当事人,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