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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厨余垃圾处理厂运行基本规定1.1 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监管模式应根据监管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处理厂特点等确定。1.2 对于在建处理厂,监管机构宜在处理厂建成试运行之前组建完成,监管人员应配备到岗。1.3 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处理厂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及时掌握行业最新技术要求和动态。1.4 处理厂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宜符合表1.4的规定。表1.4处理厂运行监管岗位及专业配置监管岗位垃圾称重、卸料储料、主处理、污染防机械使用与维护其他(安全、原材料预处理治、厂内环境管理、消防、应急)所需专业环境工程环境工程和机械工程环境工程知识给排水或电气工程或其他相近专业1.5
2、 监管人员进入处理厂现场应遵守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制度。1.6 对处理厂的运行过程监管应采用监管人员驻厂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巡检、互联网信息反馈等相结合的形式。1.7 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1.8 监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处理厂概况;2处理厂工艺特点及关键环节分析;3输入及输出物料的类别、数量、品质、来源及去向等情况;4监管工作范围、依据、目标、内容;5监管机构组织形式;6监管人员配备计划;7监管人员岗位划分及职责;8监管程序、方法和措施;9全成本核算;10突发情况(火灾、地震、疫情等)应急预案;11监管总结与考核。1.9监管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管人员应依法开展监管工作、主动协调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以及公众反映的意见。2发现问题时,应与处理厂及时沟通确认,并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填写问题记录表,提出相关整改建议。3当运行方对整改建议有异议时,监管人员应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并应研究解决方案。4监管人员应监督运行方的整改过程,并予以复查。5应对处理厂的运行情况进行月度考核,并应按本标准附录B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监管的月度考核报告。6每年应对处理厂进行一次年度运行监管总结,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运行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