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级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县级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要求,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县水利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依据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文件,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和贵州省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县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
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动水利安全风险预控、关口前移。第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与分级”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第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提升水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科范和有效遏制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支持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措施,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等
3、,有效降低安全风险。第七条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相关费用应纳入安全生产措施费或安全生产经费。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风险技术标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管控措施制定、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第二章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第九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第十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单位特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培训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4、对全员进行培训,保留培训记录。第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危险源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从设备设施类、作业活动类、场所区域类等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辨识与评价的主要对象见附件1)第十四条在建工程应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进行危险源辨识。可从施工作业类、机械设备类、设施场所类、作业环境类、其它类等类型,进行危险源辨识。(辨识与评价的主要对象见附件2)笫十五条通过辨识,查找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
5、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位置,列出危险源清单,并按重大和一般两个级别对危险源进行分级。笫十六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类型,采用相适应的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危险源风险等级。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直接评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笫十七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建立风险数据库,绘制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其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评价及风险空间分布图绘制,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开展。第十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安全风
6、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落实各级单位、部门、车间(施工项目部)班组(施工现场)岗位(各工序施工作业面)的管控责任。各管控责任单位要根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的特点,通过工程防范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等措施,达到监测、规避、降低和控制风险的目的。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一)重大风险,由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较大风险,由单位负责管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三)一般风险,由部门负责管控,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四)低风险,由班组、岗位负责管控,班组长、岗位员工为第一责任人。当该等级风险不属于对
7、应管控层级职能范围时,应当提级直至单位管控层级。第二十条在建工程的风险分级管控要求。(一)重大风险,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管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二)较大风险,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管控,项目法人监督。(三)一般风险,由施工单位管控,监理单位监督。(四)低风险,由施工单位自行管控。第二十一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应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清单主要内容包括辨识部位、危险源名称、存在的风险、风险等级、事故类型、管控措施或管控方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并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场所(车间)进行发布和公示。第二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风险等级的危险源按“
8、属地与分级”监管的原则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要按照规定同时报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高度关注危险源风险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组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应急措施,对风险等级为重大的危险源要实现“一源一案”。保障监测管控投入,确保所需人员、经费与设施设备满足需要。第二十四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
9、卡,标明工程或单位的主要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在工程部位、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第二十五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可能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确保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第三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风险监管机制第二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行“属地与分级”相结合监管原则。县级水行政主管
10、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水利行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涉及省、州水行政主管指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受理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风险备案,建立重大风险的监管台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管控措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月对辖区内的重大风险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涉及省、州水行政主管指导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重大风险管控工作监督检查时,应主要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开展安全风险培训,是否开展危险源风险辨识,是否进行风险分级,是否制定风险分级管控措施,是否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清
11、单,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进行安全风险告知等。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未有效实施监测和控制的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应作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第四章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县水务局依托水利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区域和水利工程安全风险数据库,加强基础信息管理,实现安全风险信息报送、统计分析、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等功能。第三十二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首月1日前将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首月2日前将辖区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相关信息上报到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12、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及监督工作,强化对本地区信息上报工作的督导,鼓励实施智能化技术管理,积极推进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的远程监控、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工作,强化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第五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以下责任:(一)按照本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治理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分级治理责任;(二)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事故隐患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及时制定事故隐患清单、治理措施清单、治理责任清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治
13、理,安排专人验收,排查、登记、治理、验收实行全过程记录,每月统一向从业人员公告;(四)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五)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双报告”,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笫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和分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明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按照隐患清单,企业、车间、班组、岗位四级人员应根据规定职责,对相应管控隐患点危险有害因素的管控措施有效性按频率进行
14、定期排查。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项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四)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五)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六)其他应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况。笫三十八条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确认事故隐患级别,对一般事故隐患应确定治理措施并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制定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职责的部门申请验收。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识,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应加强管控。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第四十条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
16、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记录下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一)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二)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三)事故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四)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五)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各类型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主要对象2.在建工程各类型的危险源辨识与评价主要对象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