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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车车辆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项资助资源,建立制度化、规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机车车辆工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机车车辆工程系全日制在读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及资助。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
2、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客观准确,公平、公正、公开,评议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系部成立评定小组、辅导员和学生代表成立班级评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具体落实及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第二章认定工作机构第六条机车车辆工程系家庭困难评定小组是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对本系家庭经济困雅学生认定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审核本系各班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四)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五)对家庭经济困难
3、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总结和调查研究;(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办法做出解释和提出修订意见。第七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组长由系主任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或教学秘书、学生代表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政策和部署:(二)组织实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复查和监督,向学校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三)建立和完善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四)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第八条各班级(团总支)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为班级(团总支)主要学生干部、
4、学生代表,其中学生代表人数按所在单位学生人数的10%选举产生,组长由本系评议小组部协商确定,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评议小组开始进行认定评议工作。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工作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学院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和部署,组织实施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对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动态管理,提交变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报告;(三)对本班级(团总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申请进行审查和评议,并提出切实意见。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九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如下
5、三档:(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家庭经济临时困难学生。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特困供养学生;4、孤残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人子女;7、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比较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收入很少,在校生活比较困难,难以满足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比较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1、经济来源不足的单亲家庭子女;2、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3、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边疆地区等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意外,在校学习生活受到阶段性影响者;5、家人久病卧床或其他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第十二条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受灾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家庭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学生在校基本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1、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来源比较单一;2、有多名老人需
7、赡养或多子女同时就读的困难家庭;3、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第十三条本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最高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认定结果按评议单位、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交认定情况报告申请突破控制比例线。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校园卡消费异常,或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2、有抽烟、酗酒、赌博行为,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或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者;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者;4、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不符合学生身份的饰品等用品者;5、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
8、相符合的过度消费、不当用途消费或其他明显超出其经济承受能力者;6、在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困难程度、经查证存在非诚信行为者;7、经核实认为存在不宜认定的其他因素。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包含以下程序:(一)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学生如实填写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加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二)个人提出认定申请。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须先通过学生资助系统按要求填写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将大学生主家庭经济情兄调查表和其他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上交至班级(团总
9、支)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在系统中提交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三)班级(团总支)评议。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开会讨论确定评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对于已被本系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的情况,认定评议小组应该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点审查学生的在校表现以及家庭经济情况是否发生重大改变。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和档次后上报本系认定工作组。(四)审查公示。本系资助评定组召开会议,对各班级(团总支)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如有
10、异议,应征求班级(团总支)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档次在各班级(团总支)学生中公示5个工作日。待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结果连同认定工作报告等材料上报学院资助管理中心。(五)机车车辆工程系资助评定组复审建档。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对本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和档次进行复审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等有关资助。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本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随时关注学生生活状况,及时
11、掌握和核实学生家庭经济变动的新情况并作出相应调整。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虑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全校或纪律处分。对在校期间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及时给予认定,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第十八条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三)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和校园文体活动;第十九条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将从学校获取的助学金(含国家励志
12、奖学金)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根据情兄咸少或取消资助:(一)有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者;(二)有违犯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或处分者;(三)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虎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者:四)恶意拖欠学杂费、且无故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五)家庭经济情况已好转,学生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者;(六)没有认真履行第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者。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全校师生对机车车辆工程系公示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通过有效方式向机车车辆工程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对机车车辆工程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夏仍有异议,可在接到机车车辆工程系认定工作组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学生工作处(部)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讲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是指:(一)学生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二)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夫的。(三)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咸或失去经济来源的。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讲之“以上”“以下”和“低于”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机车车辆工程系资助评定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