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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杜绝各类教学事故发生,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因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其他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造成过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第三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教学事故级别分为:一般教学异常现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第二章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的认定与处理第四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IOO元,教学副院长(副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上课(
2、含实验实训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授课中途擅自离开教室或课堂(包括实验实训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二)上课未带教案、授课进度计划、记分册、教材等授课资料;(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听课等相关教学任务,无故迟交各类教学材料(如授课计划、学生成绩等);(四)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不全,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2处错误;(五)不严格执行相关考务规定,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内。第五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500元,院长(主任)对其诫勉谈话;(一)不按教案或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二)教
3、学过程中授课进度提前或滞后超过6学时;(S)学期课程教学中未布置作业或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四)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践课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达10-20分钟;在实践教学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五)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擅自变动上课地点、时间,与他人调课或委托他人代课;(六)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中,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七)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达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致使学生或教师空堂,给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A)授课准备不充分,出现错误或问题(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达20分钟,影
4、响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九)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更换监考教师,考试中途擅自离岗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置之不理。第六条出现以下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罚款IOOO元,教务处对其诫勉谈话;(一)上课(含实验实训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25分钟;(二)实践教学课准备不认真,致使实践课教学不能正常进行达20分钟以上。第七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的处理一学期累计发生一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除给予相应罚款外,给予本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取消该学期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该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第三章一
5、般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八条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三)无特殊原因未完成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习指导或实践教学活动;(三)教师考前向学生变相泄题,试卷卷面出现3处及以上错误,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监考教师监考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四)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更改成绩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丢失学生原始成绩等其他重要资料;(五)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其他重要证书,故意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六)因责任心
6、不强造成教务管理系统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教学工作;(七)未按人才培养方案开足课程,未在规定时间内排定课表;(A)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教材征订计划;第九条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一)一学期累计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罚款WOO元,对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该年度考核上限为合格,取消当年各种晋级评优资格。(二)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每次罚款1000元,给予警告处分,扣发责任人两个月岗位津贴,该年度考核上限为基本合格。(S)由于单位、部门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给予单位、部门全院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单位、部门领导责任。第四章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第十条
7、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范围(一)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其他反动言论。(二)体罚、殴打或辱骂学生情节严重,或对提意见学生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S)在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中造成人员严重伤害事故。(四)在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中,学生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五)在教学过程中造成学校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六)考前直接泄露试题。第十一条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载入事故责任人当年业务档案,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各种晋级评优和评定高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扣发责任人全年岗位津贴,视不同情节,给予降级使用、缓聘、不聘教师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给予个人、单位或部门全院通报批评;凡不属个
8、人责任的,应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部门直接领导人责任;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办理。第五章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第十二条任何教学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部门、单位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者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任人。第十三条一般、严重教学事故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人应尽快补救,减少损失。发现人、知情人、责任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进行报告。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在责任人写出自述材料的基础上填写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调查表(附件1)报送教务处。第十四条教务处收到调查表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并发放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认定通知单(附件2)。第十五
9、条一般教学异常现象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处理,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严重教学事故由学校办公会审议决定后处理。第十六条教学事故确认处理方法后,教务处应及时填写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附件3)一式四份,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事故责任人各一份。第十七条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教务处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八条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举报人和事故处理人员进行辱骂、人身攻击等打击报复的,或在公共场所吵闹,造成不良影响的,除给予原有处理外,再给予加倍经济处罚和调离工作岗位。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列入的教学事故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近条款予以认定;学校以往各项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