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作业监护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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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作业过程监护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各类作业过程的监督工作,规范监督管理,落实监护责任,避免因监护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依据GB26859-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D1T796-2012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风电场部分)、XX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健环管理制度汇编等标准规范和上级公司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高处作业、电气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及其他具有一

2、定风险的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制度前述各类作业必须设置作业过程监护人,对作业负直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现场作业全过程实行监护与检查,对作业人员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负责安全协调与联系。因作业人数较少等原因未设置监护人的作业,由工作负责人兼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条作业过程监护人应是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与监护工作相适应的实践经验,熟悉作业现场设备设施情况和作业环境,熟悉并能够认真遵守所监护作业相关安全工作规程的人员。第五条涉及外委单位承担的项目施工作业,场部必须指派至少一名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内部员工作为专责监护人,在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护。第二章监护人作业全过程职责第六

3、条监护人作业前职责(一)参加作业前的安全教育,确认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详细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周围情况、作业安全措施、危险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因监护不到位可能承担的责任,并签字确认。(作业过程监护责任确认单见附件1)(二)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三)逐项检查工作票是否与作业内容相符和在有效期内,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作业。对工作票办理手续不完备或安全措施未落实的,应督促和协助作业人员落实;对相关安全措施有异议或认为不完善的应向作业项目负责人

4、或单位领导提出,在确认安全措施均可靠后,方可允许作业。(四)根据作业性质和危险程度预备好应急救援处理工具和器材,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五)动火作业监护人在动火前,应重点检查系统置换、隔离、周围易燃物的清除、消防器材等的落实情况,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现场备用的消防水管、灭火器材不准挪作他用,发生意外火险时应迅速组织扑救,并及时向单位和安环部报告。(六)设备内作业监护人在作业前应重点检查置换、通风、电源有效切断、安全照明和防护措施等的落实情况,并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系信号,时刻与设备内作业人员取得联系,了解作业人员情况。如设备内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先做好自身防护方可进入设备内。(七)高处作业监护人

5、在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用品、脚手架搭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的落实情况,并视情况与作业人员统一联系方式。(A)吊装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警戒标志、吊装工用具的落实以及现场环境等情况。(九)设备检修作业监护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安全防护措施、设备清洗置换、断电验电等落实情况。(十)检查作业人员精神面貌,作业人员不得穿拖鞋、凉鞋、高跟鞋,以及短裤、裙子等进入作业现场。酒后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第七条作业中职责(一)无特殊原因,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二)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

6、待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三)督促作业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并搞好个人防护,及时纠正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作业考核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违章作业和行为,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上报工作负责人或值长、场长。(四)监护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作业人员作业情况,发现异常情况或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危险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在确认异常情况或危险因素消除后,方可允许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继续作业。(五)监护人必须随时保持与操作工、当班班

7、长及施工人员的联系。作业前应与作业人员明确联络的方式方法,统一联系信号。如遇生产故障、危化品排放等紧急情况要迅速通知作业人员撤离。(六)关注被监护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发现现异常迹象立即停止其作业,劝离作业现场。第八条作业结束后职责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做好“三清”工作。检查作业项目是否有遗漏,因作业需要拆移的安全设施是否恢复正常;清理现场工器具、杂物垃圾,清除遗留危险因素后,及时联系作业点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和试车,确认无异常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三章各类作业监护内容与要求第一节动火作业第九条动火作业监护人必须完成以下工作:(一)检查周边环境,督促将动火部位10米范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全部移

8、除,无法移除的应采取隔离措施进行隔离。(二)动火作业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焕瓶应直立放置,严禁倒放使用。氧气瓶和乙烘气瓶与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应小于IOn1,两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不准在烈日下暴晒。(三)关闭动火作业现场附近的门窗,封堵周边的孔洞。(四)(四)5级(含5级)以上风力时禁止室外动火作业。(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物料特性检查设备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禁止动火作业。(六)对动火工作票进行逐项审查,明确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作业时间,作业范围,作业人及审批手续。(七)在获得动火许可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A)制止超时间、超范围作业和被监护人员违章作业

9、,对被监护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权制止和进行批评教育,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停作业。(九)动火作业结束后,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第十条动火作业监护的其他要求:(一)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二)动火作业监护人离开作业现场导致作业间断超过30分钟或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安全措施,确定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三)动火过程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异常前不得重新动火。第二节高处作业第十一条高处作业监护重点(一)作业现场应当采取的防坠落措施,如搭设的脚手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屋

10、顶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作业时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二)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工作面下方应有围栏或其他防止坠物伤人的措施。(三)作业过程中被监护人员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安全带采用高挂低用方式并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检验不合格或使用过程中出现损伤的安全带不得继续使用。(四)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五)在电杆上进行作业前应检查电杆及拉线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用适合于杆型的脚口,系好安全带。(六)高处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禁止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抛掷,不准乱堆乱放。(七)高处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绳(带)

11、损坏。(A)低温或高温作业环境下作业,应采取保暖和防暑降温措施,作业时间不宜过长。(九)在5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电、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十)作业使用的梯子应坚固完整,有防滑措施,符合安规规定的使用安全要求。第十二条高处作业前,监护人对现场来往人员做好疏导工作,告知无关人员注意绕行,对作业人违章行为及时制止,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上报。第三节起重吊装作业第十三条起重吊装作业监护人应对照作业许可手续逐项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作业现场周边应置警戒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如警戒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过程必须设有专人指挥,其他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起重指挥不能兼

12、作其他工种,并应确保起重司机清晰准确和听到指挥信号。第十四条吊装起重监护应严格遵循“十不吊”原则,即:(一)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二)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三)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四)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五)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六)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七)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准吊。

13、(A)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九)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不准吊。(十)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有施工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负责不得施工。(一)被吊重量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的90%。(二)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联合作业。(S)起吊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四)起重机械在架空输电线路导线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五)易燃易爆品必须起吊时。第十六条吊

14、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在空中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第十七条钢丝绳、吊带接扣可靠,无松动现象。钢丝绳无严重磨损现象,无打结、断股和扭曲,断丝数在规程规定范围内。第十八条千斤顶顶身完好无裂纹、缺损,螺旋千斤顶自动制动装置良好,螺旋或齿条千斤顶,防止螺杆或齿条脱离丝扣的装置完好。第十九条导链壳体完整,无破损,有足够强度;吊钩止挡器完好,无破损;链节无严重锈蚀、无磨损、无打滑,无断裂、显著的局部延伸及链节拉长。卡环无严重锈蚀、无裂纹、螺纹、螺纹无严重磨损、丝扣不打滑。第二十条吊物上不得站人,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利用吊钩升降。第四节有限空间作业第二十一条有限空间作业前监

15、护人应做以下检查:(一)检查作业现场警戒警示标志设置情况。(二)有限作业空间是否存在危险物质,有没有进行适当通风或冲洗、净化。(三)检查救援绳、急救箱、通信设备及其他应当配备的设备设施是否齐全、状态良好,所使用工具、照明灯具是否满足现场安全要求。第二十二条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履行审批、许可手续,工作票上填写的安全措施必须认真落实。第二十三条监护人应在作业过程中时刻观察被监护人员的情况,如监护过程无法观察被监护人行为,应当每隔10分钟与作业人进行联系一次,判断是否有异常情况,被监护人员进行作业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超过30分钟。第五节电气作业第二十四条电气倒闸操作监护人在执行监护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关于倒闸操作的规定,认真履行监护复诵制度,按照操作票顺序操作,禁止被监护人不按规定操作。第二十五条变电站主设备、集电线路、风电机组等检修作业监护,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风电场部分)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执行。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监护内容(一)部分停电时,应始终不断地对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与带电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二)带电作业时,应监护所有工作人员的活动范围不应小于接地部位的安全距离,工作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等。(三)监护人发现作业人员有不安全行为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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