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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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交运规字(2023)11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治安管理支队、公交分局,市客管处,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黄埔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快速公交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各公交企业:为做好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12月24日广州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山大道快速

2、公交系统管理,提高快速公交系统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快速公交系统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及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快速公交系统(BusRapidTransit,英文缩写BRT)是一种以地面道路网为支撑,利用专用公交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上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山大道快速公交系统(以下简称“快速公交”)的运行、设施保护、服务及其管理。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快速公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交通

3、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运营的具体监督和管理。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范围内的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及电子警察系统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管理和执法,通过日常宣传教育、路面巡查、交通执法、技术监控及交通引导等措施,确保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安全、有序、畅通。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治安管理,维护快速公交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人行天桥及过街隧道等区域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综合管理。第六条快速公交业主单位负责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沿线公交站台、人行天

4、桥、过街隧道、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及站台广告灯箱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协助公安机关,为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及电子警察系统设备设施就近接电提供便利。第七条电力、供水、通信和电梯养护等相关企业负责保证快速公交的用电、供水、通信需要和电梯的正常运行,协助快速公交运营单位保障快速公交正常运营。快速公交站台应当按照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并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第八条快速公交运营单位负责快速公交日常运营和管理,应组织做好公交车辆的运营调度、站台导乘指引设施的设置和维护、站台范围内的卫生和乘车秩序的管理。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负责快速公交站台治安防范人防、物

5、防、技防建设,每个快速公交站内应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快速公交运营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做好快速公交沿线公交站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维护,如发现有妨碍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安全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报告。第九条规划用于站牌、指示牌等与快速公交运营有关的标志标牌和治安防范宣传、广告等快速公交站台灯箱,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条投入快速公交运营的公交车辆应当符合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快速公交相关设计要求。第十一条快速公交车辆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行驶速度不得高于50公

6、里/小时;(二)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三)正常情况下,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不得超车,在站台路段,可以利用超车道超车;(四)需在交叉路口转弯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的,可在距交叉路口80米120米范围内,进入所需行驶方向的一般车道行驶;(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乘坐快速公交线路的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经人行过街设施、售检票通道进入候车区;(二)在规定区域候车,按先下后上的次序上下车;(三)依次通过候车区出口通道、人行过街设施离站;(四)禁止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和争抢乘车;(五)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7、定。第十三条快速公交车辆及其他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快速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线路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但遇前方车道有影响通行的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同方向车道行驶,超越障碍后应当驶回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二)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快速公交车辆应当服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指挥和调度,并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工作;(三)除参加运营的快速公交车辆,其他车辆全天候一律不得驶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五)环卫专用车辆在指定的作业时间内可进入快速公

8、交专用车道进行清扫保洁。交通拯救车辆经快速公交运营单位的同意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拯救任务。快速公交设备设施维护车辆、安全巡查车辆可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执行应急维修及安全巡查任务;(六)当其他车道发生道路塌陷、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且仅有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可以通行时,其他车辆可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过事发地后,应当立即驶离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七)在其他车道发生严重交通堵塞时,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保快速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可引导其他车辆借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八)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禁止停放各类车辆。除进站上下客的快速公交车辆外,站台区域严禁停靠各类车辆。第十四条快速公交专用车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及站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二)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流浪乞讨;(三)非机动车进入快速公交专用车道行驶;行人在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内行走、停留及在人行横道线以外穿越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四)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快速公交专用车道、站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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