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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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商务规字(2023)3号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各有关企业:现将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广州市商务局2023年2月18B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商务促进政策,支持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3)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本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

2、于促进我市商贸产业和商务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对纳入广州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的上级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设立、严控新增,提前谋划、储备项目,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定期清理、滚动安排,依法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应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财政支持政策的导向、撬动和调控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市商贸产业和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城市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城市。第四条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在设立报批专项资金(专题)时,应

3、明确专项资金各具体用途保留市级审批权限和下放区审批权限类型。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和下放区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对下放区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至区安排使用),市商务局与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要求进行分级管理。第五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部门,申报人、用款单位和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市商务局承担本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报批和清理,制定商务领域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编报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报批

4、、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等。(二)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报批和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绩效评价等。(三)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下放区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预算、用途清单和绩效目标编报,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双监控”;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按要求组织本辖区所属支持对象申报项目并对项目开展初审、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四)各区财政局负责办理转移支付至区的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和拨付,定期开展资金清算。(五)专项资金申报人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真实性、合法

5、性、完整性负责;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申报用途,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六)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七)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第二章支持重点、条件和方式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以建立大事要事保障机制为核心,按照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商务发展专项规划,重点支持和保障完成以下主要任务:(一)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支持深化商贸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专

6、业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建设国际知名商圈、特色商圈和社区商业,提升商贸主体能级,擦亮“买在广州”品牌;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培育新消费新场景,提高居民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民生商业,打造电商之都、会展之都、美食之都和时尚之都。(二)巩固提升外贸强市地位作用,加快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全面提升服务贸易能级。(三)促进双向投资合作,增强高端要素资源配置能力,建设“一带一路”重要枢纽城市,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四)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强化世界级口岸枢纽功能。(五)坚持数字技术、数字经济赋能商务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子商务、数字贸易、数字商务发展。(六)市委、市政府安排商务领域的其它重要任务。第七条建立“

7、大专项+任务清单”机制。按照第六条列明的重点任务,结合商务发展年度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等因素制定年度用途清单,并在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设立二级项目(专题)进行管理。第八条本专项资金每项用途应有明确政策依据或制定相应政策,没有相关政策依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专项资金用途清单和部门预算。制定支持政策涉及专项资金的,应明确具体支持方式与标准,并按照广州市本级重大政策和项目财政立项预算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立项预算评估和报批手续。制定涉及专项资金的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到期确需继续实施的,提前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按规定办理到

8、期延续和调整手续。如果支持项目为突发性、紧急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务,可直接由市商务局制定分配方案后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第九条本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广州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组织或个人。(二)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或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三)未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第十条本专项资金可采取补助(事前或事后)、奖励、贴息、风险补偿以及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方式

9、。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按照申请和评审方式不同,本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免申即享”和“申报”两种方式。(一)免申即享。对于政策标准化高、认定对象清晰、系统能够自动比对审核的支持项目,均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系统自动匹配、平台自动审核等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资金直达支持对象。(二)申报。除“免申即享”的支持政策外,由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按要求申报,经审核、评审、遴选、公示等程序后,再按规定向支持对象拨付资金。第十二条对实行申报的项目,在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局、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申报对象、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程序与要求、联系方式等

10、内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简称“申报人”)均可按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通知)要求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第十三条申报人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规定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等,不得跨范围申报专项资金。(二)项目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绩效目标明确清晰、科学合理。(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人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四)申报人(含集团公司、金融机构等集中征集项目的机构)依据专

11、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通过广州市政策兑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进行线上申报,按要求在线上或窗口递交申报项目材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等。(五)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六)申报人在申报时应按要求对有关义务作出承诺,并承担违法违规违约责任。第十四条按照项目不同审批权限,对申报项目实行分层级审核。(一)对保留市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审核:项目初审。经区商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等征集项目的,分别由区商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对本辖区、本机构、本集团所属(服务)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

12、推荐上报市商务局。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对初审机构征集报送项目进行复核;由市商务局直接征集项目的,由市商务局进行审核。项目评审。市商务局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延伸到现场核实。对经济、社会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专项资金,应组织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按相关规定通过“广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查重系统”、信用主管部门等平台和机构,对申报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和项目合规性开展核查。(二)对下放区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程序组织评审,市商务局相关业务部门予以指导。第十五条除需要保密或涉及重大敏感的项目外,对“

13、免申即享”和经申请审核初步通过拟安排的项目,由负责审批的市商务局、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局、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重审,对经重审认定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不予支持。第十六条本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商务局、区商务主管部门应提前储备项目,将具体支持项目细化编入预算。对“免申即享”和经评审、公示无异议且审批通过的申请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当年专项资金使用额度、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等因素综合安排,编制资金使用具体项目计划(细化至用款单位和个人等主体、项目、金额、年限等明细内容),随年度部门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一并编报,并按规定纳入部门

14、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管理。对于当年6月30日前仍未细化到用款主体和明细内容的专项资金(含转移支付至区资金),按规定收回并上缴市级财政。第十七条市、区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核拨手续。市商务局、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的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次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转移支付至区财政的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与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项目结余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并上缴市级财政。第十八条用款单位取得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企业财

15、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一政府补助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通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用款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第十九条对于事前和事中支持项目,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对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按要求应当进行项目验收的,用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向负责项目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中请,受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进行验收,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转移支

16、付至区财政的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与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区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项目结余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收回并上缴市级财政。第二十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致使项目需要终止、撤销或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向负责项目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予以审核并回复处理意见。对因故终止、撤销或变更的项目,用款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并经负责项目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专项资金或结余资金按原拨付渠道上缴市级财政。第四章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第二H一条本专项资金建立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为手段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制度。(一)市商务局、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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