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2023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2023修订.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2007年7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4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四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门楼号牌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方便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根据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门楼号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房屋的地理位置标志牌,由道路、街巷名称和编号组成。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
2、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等管理活动。第四条门楼号牌的编列、安装、维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制作、安装、更换和维护以及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辖区内门楼号牌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收取。第七条门
3、楼号牌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的道路、街巷标准地名。第八条除历史形成的编列顺序以外,公安机关在编列门楼号牌时按照道路、街巷的起始方向,左边单号,右边双号有序编列:(一)东西走向或者近似东西走向的道路、街巷,由西向东编列;(二)南北走向或者近似南北走向的道路、街巷,以珠江广州河道(西起白沙河中心线南端,途经珠江西航道、白鹅潭、珠江前航道、二沙岛及海心沙以南水道、北帝沙及娥眉沙以北水道、长洲及大吉沙以北水道、大蛇沙以南水道,东止番禺区、黄埔区界线与广州市、东莞市界线交汇点)为界限,以南的由北向南编列,以北的由南向北编列;(三)非贯穿的道路、街巷(包括大院、住宅群、住宅小区等)以入口处为起点,向纵深方向编
4、列。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院落的,按道路、街巷的走向,自起编处顺序编列。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为已建成或者首层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编列和安装门楼号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为规划中的建筑物预留门楼号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抄送公安机关或者与公安机关共享。第十条对不具有合法报建手续的建筑物,公安机关应当编列和安装临时门楼号牌。难以查明建筑物有关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征询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也可以要求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配合提供建筑物合法报建手续的证明材料。第十一条门楼号牌的制作规格和安装规范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门楼号牌应当
5、安装在建筑物门面的显著位置。临时门楼号牌应当使用与正式门楼号牌不同的样式。第十二条建筑物所在道路、街巷名称发生变更的,市公安机关应当统一组织更换涉及的建筑物门楼号牌。第十三条区公安机关应当对本辖区内门楼号牌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门楼号牌存在错号、重号、缺失、污损等情形的,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及时报市公安机关更换或者维护;发现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的,应当及时在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其门楼号牌。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建筑物门楼号牌错号、重号、缺失、污损,或者建筑物被永久拆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告知区公安机关。区
6、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门楼号牌错号、重号、缺失、污损的,可以书面告知区公安机关。区公安机关接到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书面告知后,应当调查核实并报市公安机关。市公安机关应当在30日内进行更换或者维护。第十五条区公安机关变更存在错号、重号情形的门楼号牌时,应当尽量保持相邻建筑物门楼号牌的稳定,减少对相关当事人的影响,并在变更后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因建筑物门面装修,建筑物使用人可以暂时拆除门楼号牌,但应当在门面装修完毕后3日内将门楼号牌恢复原状。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行为:(一)遮挡、覆盖或者涂污门楼号
7、牌;(二)自行编号、改号;(三)擅自制作、拆除门楼号牌;(四)损毁门楼号牌。第十八条负责公共服务管理事项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地址登记时,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统一编列的门楼号牌。门楼号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证明。对建筑物己经更换门楼号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因建筑物门楼号牌更换,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车辆登记等公共管理事项需要相应变更地址登记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门楼号牌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系统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门楼号牌信息
8、服务。第二十条市民政部门在道路、街巷正式命名或者更名、销名后,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告知道路、街巷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第二十一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分别将道路和街巷标准地名信息、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和楼宇的标准地名信息、门楼号牌信息、建筑物各楼层房间号和商铺号信息纳入智慧广州时空大数据平台等地理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标准地名、门楼号牌、建筑物各楼层房间号和商铺号的信息化应用,实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将门楼号牌重新安装在原来位置,遮挡、覆盖或者涂污门楼号牌,自行编号、改号,擅自制作、拆除门楼号牌,或者损毁门楼号牌的,由区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广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门楼号牌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