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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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

2、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

3、水平。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

4、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

5、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目次1总则12 基本规定23 电源及用房设计4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43.2 电气装置用房64供配电设计81.1 1一般规定81.2 高压配电系统81.3 低压配电系统91.4 特低电压配电系统91.5 电气照明系统101.6 低压电击防护115 智能化系统设计145.1 信息设施系统14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155.3 公

6、共安全系统166 布线系统设计176.1 一般规定176.2 室内布线176.3 室外布线187 防雷与接地设计207. 1雷电防护207.2 接地系统237.3 等电位联结258施工278. 1高压设备安装278.2 变压器、互感器安装278.3 应急电源安装288.4 配电箱(柜)安装298.5 用电设备安装308.6 智能化设备安装318.7 布线系统311.1 8防雷与接地349检验和验收351.2 1一般规定351.3 电气设备检验351.4 智能化系统检测351.5 线路检测361.6 验收3610运行维护381.1 1一般规定381.2 运行381.3 维护391.4 维修40.

7、o.为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1.0.2供电电压不超过35kV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电气与智能化系统必须执行本规范。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0.1建筑电气工程应能向电气设备输送和分配电能,当供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切断其电源的功能。2.0.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具备为建筑物内的人员和有通信要求的设备

8、提供信息服务的功能,当智能化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具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警的功能。2.03建筑物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当与其贴邻时,应采取防水措施;2地面或门槛应高出本层楼地面,其标高差值不应小于0.10m,设在地下层时不应小于0.15m;3无关的管道和线路不得穿越;4电气设备的正上方不应设置水管道;5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智能化系统机房不应有变形缝穿越;6楼地面应满足电气设备和智能化设备荷载的要求。2.0.4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的面积及设备布置,应满足布线间距及工作人员操作维护电气设备所必需的安全距离。电气设备和智能化

9、设备用房的环境条件应满足电气与智能化系统的运行要求。2.0.5母线槽、电缆桥架和导管穿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2.0.6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验收必须坚持设备运行安全、用电安全的原则,强化过程验收控制。2.0.7建筑电气和智能化系统使用时,应当制定运行维护方案,并应严格执行。2.0.8建筑电气工程和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为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合格产品。2.0.9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工程中采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在满足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3电源及用房设计3.1 电源及用电负荷分级3.1.1 民用建筑主要用电

10、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民用建筑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用电负荷级别用电负荷分级依据适用建筑物示例用电负荷名称特级1)中断供电将危害人身安全、造成人身重大伤亡;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在建筑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及重要场所中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高度15Om及以上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安全防范系统、航空障碍照明等一级D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类高层建筑安全防范系统、航空障碍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客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等二级D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

11、损失;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二类高层建筑安全防范系统、客梯、排水泵、生活给水泵等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主要通道、走道及楼梯间照明等三级不属于特级、一级和二级的用电负荷3.1.2 一级用电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2每个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部一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3.1.3 特级用电负荷应由3个电源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3个电源应由满足一级负荷要求的两个电源和一个应急电源组成;2应急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同时工作最大特级用电负荷的供电要求;3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允许最短

12、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满足特级用电负荷最长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3.1.4 应急电源应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源组成:1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由专用馈电线路输送的城市电网电源;2独立于正常工作电源的发电机组;3蓄电池组。3.15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电单位应设置自备电源:1特级负荷的应急电源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1.4条第1款的规定;2提供的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3两个电源切换时间不能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3.1.6 建筑高度15Om及以上的建筑应设置自备柴油发电机组。3.1.7 用于应急供电的发电机组应处于自启动状态。当城市电网电源中断时,发电机组应能在

13、规定的时间内启动。3.1.8 与电网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应具有相应的并网保护及隔离功能。3.1.9 光伏发电系统在并网处应设置并网控制装置,并应设置专用标识和提示性文字符号。3.1.10 人员可触及的可导电的光伏组件部位应采取电击安全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识。3.2电气装置用房3.2.1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入口。2当成排布置的电气装置长度大于6m时,电气装置后面的通道应至少设置两个出口;当低压电气装置后面通道的两个出口之间距离大于15m时,尚应增加出口。3变电所直接通向建筑物内非变电所区域的出入口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4相邻高压电气

14、装置室之间设置门时,应能双向开启。5相邻电气装置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6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3.2.3 民用建筑内设置的变电所,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2不应设置带可燃性油的变压器和电气设备。3.2.4 变电所设有裸露带电导体时,除应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压裸露带电导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23kV-35kV电气装置间距及通道宽度应满足安全净距的要求;3裸露带电导体上方不应装有用电

15、设备、明敷的照明线路和电力线路或管线跨越。3.2.4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柴油发电机房内,机组之间、机组外廊至墙的距离应满足设备运输、就地操作、维护维修及布置辅助设备的需要;2柴油发电机间、控制室长度大于7m时,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3.2.5 专用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室内不得装设普通型开关和电源插座。4供配电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应急电源与非应急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4.1.2 两个供电电源之间的切换时间应满足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4.1.3 备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设备连续供电时间和供电容量的要求。4.1.4 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备用电源和应急电源应有各自的供电母线段及回路;2备用电源的用电负荷不应接入应急电源供电回路。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2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3应具备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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