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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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23年8月21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咨询和案件的受理第三章律师办理婚姻家庭诉讼案件第四章立案第五章一审程序第六章二审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探望权第九章涉外案件的代理第十章非诉讼业务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江西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升江西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水平,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纠纷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可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第二条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是指由离婚和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纠纷,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第三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

2、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简称民法典时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民法典司法解释)、婚姻登记条例等。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促使婚姻家庭纠纷通过合法途径得以解决。第四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如下工作原则:(-)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二)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保守当

3、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三)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四)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五)律师代理婚姻案件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夫妻扶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监护权纠纷、

4、探望权纠纷、赡养纠纷、收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申请承认外国法院裁决书、申请认可港澳台地区法院裁决的法律业务等,也包括涉及上述领域的非诉讼法律业务。本指引未包含继承、收养民事法律业务和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刑事法律业务方面的内容。第二章接受咨询和案件的受理第六条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第七条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第八条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分析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律师

5、在咨询婚姻家庭案件中,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是否符合法院立案条件,能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其它解决矛盾的方式。第九条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第十条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工作只限于法律事务,应当充分注意婚姻案件易受感情因素影响的特点,告知其自行考虑决定是否离婚,避免直接建议委托人离婚与否。第十一条律师在接待咨询时注意当事人的婚姻是否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

6、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未到法定婚龄,是指男不到二十二周岁,女不到二十周岁。(二)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

7、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1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受胁迫婚姻的撤销,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五)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的撤销,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可撤销婚姻,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干零五十三条规定规定的期限一年内提出。律师应告知当事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8、(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至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十二条如当事人对是否离婚产生争议,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法院将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协议离婚三十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小可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离婚须

9、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四)律师应告知要求离婚的男方当事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民法典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三条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律师可告知

10、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法条索引: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一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律师可告知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

11、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第十五条律师可告知当事人,如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请求。第十六条律师可告知当事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十七条在当事人咨询抚养子女及赡养老人方面问题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十八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非婚生子女时,律师

12、应告知当事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十九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时,律师应告知当事人: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十条律师需告知当事人,离婚后,无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1可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

13、的合理要求。(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到财产纠纷时,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二)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对于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当事人

14、,律师还应告知当事人: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四)彩礼返还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杳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

15、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条索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民法典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十二条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二)存款情况;(三)工资收入情况;(四)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五)家具电器情况,贵重物品情况;(六)车辆拥有情况;(七)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八)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九)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十)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十一)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十二)其它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十三)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十四)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第二十三条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现房还是期房);(二)房产性质(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三)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四)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五)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止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六)房产证办理时间,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七)房产有无其它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到其它债权债务纠纷;(八)该房是否现房,目前实际居住人情况;(九)该房产内的户籍情况;(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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