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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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3)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3)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成都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各区(市)县住建

2、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四条市住建局对全市住建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执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

3、、足额办理财政资金拨付。负责加强指导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市审计局按照其职责权限,依法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各环节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大对投资政策落实、重大决策、投资绩效、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国资委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公资交易中心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进场交易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对交易平台主体登记信息的查验和交易数据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五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依规

4、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等手续。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严格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处置存量债务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年度投资项目总量,实行限额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编制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并送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阶段要就项目建设必要性、投资及资金来源等事项进行研究,组织编制的拟提请决策的项目报告(项目建议书)须包含完整的资金平衡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项目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时应和财政预算相衔接,确保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报请市政府审议立项前,需就资金预算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收入水平、财

5、政承受能力、债务状况及历年政府投资计划执行率,合理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申请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一律实行“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实施,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倒置审批手续。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决策和批准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

6、计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重要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的,按有关审批流程审定。第十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初步设计行业技术审查意见。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组织对项目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的内部或第三方评审,且投资估算的评审须在发包前完成,审定后的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原则上

7、不得随意变更,若变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变更。其中,政府匹配资源、提供要素保障或财政补助,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公益性、非营利性、非市场化项目,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执行,政府针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决策与审批管理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发包和承包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发包。政府投资项目及第十一条规定应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

8、策与审批程序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以投资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前期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在完成初步设计,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完成方案设计并提出经内部评审的投资估算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

9、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以招商引资协议、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为依据代替公开招标程序违法违规指定承包商。第十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应执行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关键内容;(四)按相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计价模式设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

10、价),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详细内容(除综合单价分析表外)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计算方法等内容;(五)发包人要求,应根据项目性质结合不同发包阶段进行编制。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主要和关键设备的性能指标和规格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范围及设计任务书,项目施工范围及施工要求,项目功能需求的配置标准,材料设备档次等;(六)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已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工程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七)保证金缴

11、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A)应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1M)技术,对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海绵城市等有建设要求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参与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能力,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前款规定的“施工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单位”是指具有施

12、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招标人公开己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参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且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工程总承包条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同时担任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第十七条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

13、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确定。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联合体协议应约定其中一方为牵头人(单位),并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第十八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具备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工程总承包单位任命或者授权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履行和项目管理的人员。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应依法注册在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应为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人)的在聘人员;(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

14、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条件。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技术特别复杂、功能要求特殊的大型建设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十条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类似工程总承包业绩、项目经理能力、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综合实力、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和信用状况等,其中报价

15、评分权重不得低于60%o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招标人代表,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技术、经济专家的比例按照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控,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由于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二)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三)因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性规定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变化;(四)不可预见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费用和工期的调整;(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

16、成的设计文件变更、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具体内容及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二十三条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参照国家现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中应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按规定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担。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相关计价规定,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计价模式,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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