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检测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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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的法律问题研究以新乡市实践探索为例(河南师范大学新乡453002)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是一种新的制度创新,足农村经济组织方式的重大发展。当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愈来愈不适应现代农业大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时,上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是顺应农村改革需求的。新常态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笔者通过查阅大量文献和实地调查的方式获取大量数据资料和理论知识,对新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你们介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彻要分析,并针对以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关键词:土地承包;合作社;法律研究1 .新乡市十地承包经营

2、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现实情况1.1 新乡市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谋求共同利益开展专业合作的互助性经济组织1”由于中央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各类农村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立。农村合作社从多个方面对社会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比如,带动我国社会经济总量的快速增加和质量的高速提升,缓解严峻的就业压力,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体系,使农产品生产趋向标准化,提升农民生活水平等。在2016年3月18日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公布了2015年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到2015年12月底,全国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153.1万家,比上年底增长1

3、8.8%,实际入社农户10090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42%,较上年提高6.5个百分点。“十二五”期间,合作社数量增长近3倍,农户入社率提高近31个百分点。表1-1“十二五”期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年度农民合作社(万家)同比增长实有成员(万人)同比增长带动非入社成员(万人)同比增长2015153.118.8%1009042%1213285.2%2014113.828.7%559336.5%65426.7%201395.0716.6%422127.8%63489.7%201273.243.8%36736.6%57827.4%201150.944.7%34445.6%536626.4%由此我们得知

4、,随着农业产业化结构的逐步优化调整,农民的市场意识增强和国家对农民合作社政策的优惠、扶持,农民合作社是当前农村新形势下的一种发展趋势。从近5年来农业投入的资本流向来说:政策性扶持资金比重加大,专业机构资本比重加大,而优秀人才向农业领域的涌入,农业产业链上下游对合作社的热度关注标志着我国农民合作社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1.2 新乡市农民合作社的特点新乡市农村合作社涉及种植、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和手工业等多个方面。呈现出五个主要特点:发展速度加快、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筹建人以企业和农民为主、合作社以小规模的为主、很多农村合作社因资金短缺或规模小而再次联合,共同谋发展。总的来说,新乡市农

5、村合作社发展态势较好,在帮助社员提高收入,改善农村不良风气和建设新农村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截至2015年,在新乡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达4023家,加入农村合作社的农民达到138751人,带动非成员农户数200465户,注册投资总额超过60亿元,涉及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服务业、手工业等方面,合作社联合社(会)1个,成员289个。新乡市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83个,注册商标71个,实施生产质量标准合作326个,拥有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数94个,农产品产地认证36个,认定示范社189个,占总体的4.7%,其中省级认定41个,市级认定59个,县级认定89个。从组织形式看,由政府

6、牵头组成67家,由村委牵头组成218家,由企业牵头组成2549家,由经济能人牵头组成1189家,分别占新乡市合作社总数的1.7%、5.4%、63.4%和29.5%。表12新乡市农民合作社从组织形式上的分析新乡市农村合作社组织政府主导村委会主导企业主导技术能人主导(4023家)67家218家2549家1189家占比1.7%5.4%63.41%29.5%市场经营化特点市场机制下过渡模式,对政府依赖度高市场化程度低,承担部分政府服务职责市场化程度高,对政府依赖度弱市场化程度低,对政府依赖度高服务及抗风险能力服务能力高,担责权利分公不明确居下较强的功利性,受区域限制,市场应变能力弱服务能力高,拥有自我

7、发展造血功能组织规模小,服务能力低,缺乏资金,发展后劲不足经笔者调查后发现,多数县属于新乡市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均利用重大项目多,重点企业多的优势,积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带动发展,通过租赁土地等方式,在产业集聚区投资兴办外向度高的标准化农业生产基地和种养结合的加工项目,实现土地规模效益。1.3 新乡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概念是在2005年农业部公布的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

8、营和农村十地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生产”2。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新乡市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程序,强化监管,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成效。截止到2015年底,新乡市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3万亩,累计达到186万亩。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在20世纪80年代初,从当时的法律条文来分析: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1986年民法通则第80条)3,虽然未从正面规定土地能否流转

9、,但从法律制定的以及当时政策来看,基本上是否定的态度。2.1 物权流转方面的法律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用益物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之一,而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属丁物权性的具体流转行为,流转后受让方取得的是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所/在合作社解散之前,介作社的财产与成员个人财产相互独立4,以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出资时,同样必须发生物权的转移。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前者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受土地收益,后者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确保了在入股农民合作社后不仅能享受收益还不丧失土地承包权。2.2

10、 债权流转方面的法律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和出租都是设定债权的流转方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出一种直接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使农地经营权自由流动,可实现土地直接利用权的商品化,最终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从享有实物形态的占有权转向价格形态的所有权5。笔者是比较支持债权流转的学者,因为债权流转符合整体利益的实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3 .十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的法律问题从簿者调查的新乡市县(市)、区的情况可以看出,结合各项相关调查,新乡市存在以下四点法律问题:3.1 法律适用性冲突矛盾当前主要适用的法律包括土地承包法流转管理

11、办法物权法,大多过于笼统和抽象,操作性不够强,实用性不够大。虽然进行了更新,但对流转方式、流转程序及规定比较混乱,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褥要,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必然导致流转入股合作社无法可依,难以形成规模。具体来说,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农村农用地及耕地问题,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流转模式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相冲突,不同的法律对入股农民合作社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上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16条:“承包方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有上述分析可知,流转方依然保留着物权性质的上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

12、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成员入股的财产应该可以依法转让”。入股农民合作社的财产应转移到其名下,否则,没有转移到农民含作社名卜就足)中资”不到位。可见,针对十.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的不同法律自相矛盾7。3.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律现实问题在新乡市各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程中,主要采取了转让、转包、互换、入股、出租、委托流转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将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让后,原承包方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8,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并在承包期内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确立新

13、的承包关系。然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设置了限制条件: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受让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90比如笔者调查新乡市封丘县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由于受土地等级、地理位置、种植作物、承包方式等因素的影响,F县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一般在600元每亩至1200元每亩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小规模流转、土地等级较低的流转价格较低,一般在600元至800元每亩,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社及种粮大户之间土地等级较高的用于高效作物种植的流转价格较高,一般在800元至1200元之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及种粮大户的生产成本,影响了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小合作社和农户。因此,法

14、律的设置并不科学合理,褥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3.3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现实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是目前学者们争论的主要观点,持肯定态度一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理应包含抵押,也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给债权人,为债务人作担保,而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中国农村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深化融资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10。持否定态度一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以抵押,因为抵押具有极大地风险,农民可能因此而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针对这些问题,在适用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商业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设定抵

15、押,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此举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然而,担保法时间久远,距今已21年,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加之农户拥有资金不足、融资难使农民发展其他事业非常困难,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的出现解决了这个问题11。3.4 农民合作社管理规范的法律现实问题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初期,为了节约成本和便于管理,合作社的内部治理机构并不健全。总的来说,新乡市农村合作社发展态势较好,在帮助社员提高收入,改善农村不良风气和建设新农村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毕竟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随着实践的深入和农民合作社的壮大,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会存在许多法律问

16、题。目前,新乡市合作社范围小,合作社内的社员基本都是本村的村民,没有新鲜血液的注入,就不能给合作社带来新的能量和信息,他们依旧沿用本村的生产习惯进行生产,没有机会接受新鲜事物,没有创新的冲动。另外,新乡市农村合作社的涉及领域单一,大部门只是单纯的农作物种植和简单的初加工,这给社员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如果投资失败,社员可能失去全部收入。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颁布施行,但实际符合该法的合作社却很少,大多不具备开业资格,并且新乡市的很多合作社都没有规范的运行条例,即使部分合作社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社员依旧各行其是,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由于社员大部分都是本村村民,社领导碍于情面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合作社的决策权只是掌握在少部分领导人手中,社员并没有真正参与在合作社的运作管理中12。4 .创新农村十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启示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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