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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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新区)残联、发展改革部门、教育局、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23)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更好地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现将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4日深圳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

2、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管理,提高康复救助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粤残联(202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是指按本办法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早期干预及支持性服务的机构。第三条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负责实施对定点机构的定点服务管理,各区(含新区,下同)残联负责本辖区内定点机构康复服务的监管,并及时向市残联报告相关情

3、况。民政、卫生健康、教育等行业管理部门对定点机构承担行业管理职责,并协助残联组织做好定点机构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定点机构基本条件第四条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登记,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愿申请成为定点机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的能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康复服务及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二)服务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室内设计、消防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康复服务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符合残联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

4、有关规范。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剩余有效期2年以上。有效期不足2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时间至满2年的有关材料,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三)部门设置、人员配置、设备设施、档案管理等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要求,能够按照有关服务协议、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四)自开办之日起,连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不少于6个月;(五)在“省公共信用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未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第五条定点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一般包括以下类别:(一)残疾

5、人康复机构(如康复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二)特殊或普通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三)儿童福利机构(如福利院等);(四)提供康复服务的医疗机构;(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以生活照护、文化课培训等非康复类服务为主要营业范围的机构,不属于定点机构。第三章定点机构的申请及认定第六条市残联组织开展定点机构的认定工作,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支持、协助。定点机构的认定流程如下:(一)申请。有申报意向的定点机构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 .提交深圳市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申请表。2 .机构康复业务材料。包括:(1)业务场地、内设部门、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

6、务质量、价格收费等相关材料;(2)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复印件;(3)设备(教具)清单。(二)受理。申请机构所在地区残联核实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告知补充材料;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原因。(三)评审。市残联受理机构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集中进行实地评审。经实地评审符合条件的机构,市残联应当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向最终认定的定点机构出具认定批复。(四)复审。没有通过评审的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残联组织申请

7、复审。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五)签订协议。市残联与认定的定点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定点服务协议期不超过3年,协议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相关机构可向市残联申请重新认定。相关机构获得定点资格满3年的,应当重新申请定点机构认定。市残联将定点机构名单报省残联备案,并及时更新定点机构名单,每季度在深圳残疾人网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市残联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类别选取,每次评审不少于3名专家,评审采取上门实地评审方式,应当包括实地勘察、机构负责人演示及现场答疑、现场听课、查

8、阅服务档案及相关材料等环节。第八条下列机构均可以直接认定为定点机构,而无需再经重新认定流程:(一)经中国残联、原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手术医院;(二)省等级评审三级(含)以上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经省认定的各类定点康复机构。第四章定点机构服务规范第九条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自主选择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市、区残联应当对定点机构信息进行公示并定期更新,为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选择定点机构提供便利。第十条定点机构须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须报区残联备案,并须载明下列事项:(一)定点机

9、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二)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五)服务期限和地点;(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第十一条定点机构应当依据机构运营和康复护理服务成本、合理收益、社会承受能力及其他相关因素制订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制定收费标准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定点机构自行开展超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范围的服务项目所产生

10、的服务费用,不纳入康复项目经费补贴范围。第十三条定点机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一)开展服务对象康复需求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合适的康复方案。对康复效果定期评估,及时调整优化康复方案。康复方案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二)根据结算要求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财税部门专业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因政策等原因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需提供康复服务清单及费用安排等开展服务有效凭证,配合残联对服务对象享受康复服务及服务结算费用进行管理;(三)配合残联开展康复服务调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做好康复服务对象资

11、料的填报工作,定期汇总本机构开展康复服务的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区残联;(四)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机构管理等信息;(五)协助残联开展康复救助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帮助服务对象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告知其康复救助申请程序和要求;(六)为服务对象按规范建立个人康复档案,包括需求评估及结果、康复方案、康复过程及效果描述等相关材料;(七)为有需要的残疾人及其家属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八)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九)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尊重服务对象民族风俗习惯,保障服务对象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十)定点机构

12、在定点服务有效期内原则上避免分立、合并,确须分立、合并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规模、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办理定点机构认定手续;定点机构发生停业、被撤销或关闭的,应当办理取消定点手续。第十四条定点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向市残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定点机构服务场所装修的,应当报市残联同意并申请保留定点服务资格,装修时间不超过6个月。在期限内完成装修的,应当提交恢复定点服务的申请,经市残联复核合格后方能恢复定点服务;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装修完成的,须提前10天向市残联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

13、个月。第十六条定点机构自主放弃或退出定点服务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残联,并妥善安排服务对象康复衔接工作,积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残联组织做好注销登记、费用结算等工作。第十七条定点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残联给予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禁止承接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并将其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抗拒行业管理部门和残联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扰乱康复救助工作秩序;(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超过6个月未开展服务的;(三)违规要求服务对象垫付康复救助费用、

14、要求服务对象缴纳不合理费用或胁迫其接受项目外的康复服务;(四)安排服务对象在未取得定点资格的机构(分支机构)或场所进行康复训练,违规向区残联申请报销康复救助费用;(五)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残疾儿童及其他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行为;(六)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七)弄虚作假,开具虚假证明、虚假服务记录、虚假票据等虚假凭证的;(八)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定点机构管理监督工作。第十九条市残联会同市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组建肢体

15、、智力、精神、视力、听力言语等残疾类别的康复服务专家技术指导组。市残联负责专家技术指导组日常协调与管理,根据需要,安排专家组成员参加定点机构评审、技术培训、专业督导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专家费。第二十条市残联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定点机构政策宣导、人员培训I、调查研究、标准推广应用以及服务试点等工作。第二十一条市残联、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定点机构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协同开展联合专项检查。市残联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组织专人开展实地日常检查工作,同时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各区残联可结合实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残联,考核结果作为市残联开展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市残联可以自行考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定点机构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年度考核具体办法由市残联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定点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根据具体的违规事实,依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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