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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电公司危险药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危险药品要存放在专用橱(柜)内,备有存放专用橱(柜)的储藏室或地下室(地窖);具有阴凉、通风、防潮、避光等条件;有防火防盗安全设施,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剧毒药品两人同时在场才能取用。第十七条不同性质,互相会发生化学作用的危险药品要分橱隔开存放。第十八条危险药品容器应封闭,防止漏风、潮解。见光容易起变化的危险药品应装在深色的玻璃容器或避光的容器里,对危险药品包装和药品质量要定期检查。第十九条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危险药品储藏室(橱)内严禁火源;化学准备室、实验室的火源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有火源时,不能离人。第二十条危险药品要有可靠的懂得危险药品管理知识的人员管理。第
2、二十一条化学药品容器都要有标签,并涂腊保护:对分装的药品在容器标签上要注明名称、规格、浓度;无标签药品,不能擅自乱扔、乱倒,必须请化学工程师经化学处理后方可处置。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要建立危险药品(化学药品)各类帐册,药品购进后,及时验收、记帐,使用后及时销帐,掌握药品的消耗和库存数量:不外借(给)药品。第二十三条购买运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手续清楚合理,运输装卸安全可靠。第九条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以下除化学易燃品)做到专人、分类、分柜管理,不得混合储存,也不得与其它物资混合储存。第二十四条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品,不得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热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保证安全存放。第二十五条剧毒物品存放,必须按照其性质分类存放,严禁与其它危险物品混存。必须存放入保险柜,专人专责管理。第二十六条保管员建立健全各种出入库台帐,对仓库负有主要责任。危险物品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单位仓库严禁烟火,如需明火作业必须经公司领导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第二十八条剧毒药品仓库要装有防盗窗及防盗探头,随时监视可能发生的各类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