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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推进我县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普经费是指县财政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全县统一安排的科普活动,以及科协“综合改革方案”规定需要履行职责等的经费。第二章使用的原则和范围第三条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普经费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择优补助的原则。科普经费对科普工作影响面广、使用效果好、体现创新性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三)配套补助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相关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兴办科普事
2、业,科普经费给予配套,以期取得放大的效果。第四条科普经费主要用于下列范围(一)科普宣传。用于科普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科普网页等);用于科普活动(包括科技咨询、科普文艺、科普讲座、科普沙龙、报告会、培训会、秘书长论坛、科普展览、科普展品研购、科技下乡、科技助力精准扶贫、线上科普、志愿活动等)及活动经费补助;用于表彰奖励在科普工作中做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二)科普交流。用于科普课题研究和科普理论研究与成果征集、评选,开展与国内外及县域内科技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与联谊活动;组织科普
3、培训、科普政策及科普规划的制定,及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建设、科技攻关及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用于团队科普助理特派制度建设;用于有关单位开展科普交流活动经费的补助。(S)科普教育。用于科普场馆、科普活动中心、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电子显示屏等科普设施建设;用于“农函大”农民科技培训和农职称评审工作;用于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惠农服务站、科普益民服务站,科普示范乡镇、示范农技协、村(社区)、企业、学校的创建补助;用于全民科学素质教育(青少年、农民、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城镇劳动者、社区居民)创新能力培养、科技竞赛等活动经费补助。(四)决策咨询:主要用于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委、
4、县政府关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五)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县科协)开展的有关活动。(六)其它公益性科普活动。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科普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方案。(S)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单位应具备较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四)申请科普经费项目补助的单位应当落实项目预定的配套经费。第六条申请科普经费补助的对象申请对象可以是一个单位,也可以是多个单位联合申请。联合申请的须明确一个单位作为主办申请。申请对象包括:(一)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乡镇(街道)科协和承担社会科普公益性活动的组织与机构。(二)科普教育基地、科
5、普示范基地、农函大辅导站、科普示范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科普教育示范学校。(S)其他符合科普经费使用范围的科普、公益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和组织。第七条科普经费补助标准一般项目(指总投资2-5万元的项目)补助金额每项0.515万元,重点项目(指总投资6-10万元的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万元,较大项目(指总投资10万元以上的项目)补助金额每项不超过5万元。第八条科普经费补助申请的程序(一)申报材料:申请单位要填写科普活动项目补助申请书,向县科协提出申请,同时递交有关材料(申报单位的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后达到的水平、社会效益、科普效果等),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报县科协。(二)材料受理:科普活动项目
6、补助申请受理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份以前,分批审批。(三)项目验收审核:1 .申请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上交项目总结报告;对补助经费项目,由县科协组织验收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科协党组会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2 .有关经费项目补助以县科协文件形式下达核拨。第四章实施和监督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按照县科协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条县科协对科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分年度的项目还应在当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经费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等情况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科协。第十一条对项目的验收,县科协可以到项目实施场地进行现场验收,对一般项目也可以对使用情况的报告进行书面验收。第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科协将视情节轻重,有权收回或停拨科普经费:(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二)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三)截留、挪用、挤占科普经费。(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五)不能按时完成约定的项目进度,又没有合理原因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鼓励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资金用于科普事业,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科协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