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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行业等其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摆正职业健康安全、工期和效益之间的辩证关系,施工现场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
2、能力,确保实现安全、工期和效益的目标。第三条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公司对各级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年度依据集团公司的安全指标,公布公司本年度的安全目标,并作为考核各级单位管理水平和领导干部政绩、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评优、评先、政绩考核具有一票否决权。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应做到主要领导负责,制度明确、操作规范、奖惩严明。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公司各单位是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
3、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贯穿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健全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一)建立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
4、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各单位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三、各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四、各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五、各单位下属各部门、作业队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有相关管理责任。第七条各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一、设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分公司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
5、委会),项目经理部设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活动,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等。安委会主任或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设置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也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三、公司按集团公司要求设置安全总监,各项目(超过5000万)按规定
6、设置专职安全总监项目、低于5000万的项目应明确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各单位应参照集团公司公司安全质量稽查大队通知的要求成立安全质量稽查队,行政关系受主管生产副经理和安全总监领导。稽查队应严格按照公司的要求,全面开展稽查工作,履行工作职责。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各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每个工作岗位。第九条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执业(上岗)证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
7、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以求不断提升人员的综合素质。第十条为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延伸到各工序施作的班组当中去,切实做到“全员参与、全员控制、全员管理”。各单位应配置足够的群众安全监督员,确保每个班组、每道工序均有群众安全监督员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各单位应按相关要求,从班组施工骨干(含员工)中选拔出责任心强、工作优秀、经验丰富且安全意识强的人员聘为群众安全监督员。第十一条各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有权督促本单位必须做到“五同时”(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二条公司依
8、法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一、负责指导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各单位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二、督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察、检查(稽查),督促各单位落实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四、配合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含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的内部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
9、究的有关规定。五、督促各单位执行安全生产中的劳动保护、防护、职业卫生健康各项制度办法。第十三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当对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控制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三、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一、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以下简称安质部)是安全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在公司总经理、
10、常务副总经理、安全总监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稽查)、指导服务的职能。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完善三级安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施工作业班组、车间应配备兼职安全监察人员,形成职业健康安全监控网络。各级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含安全稽查队伍人员)是本单位内部的监督检查(稽查)人员,兼职人员是施工工序的安全检查人员。三、各单位的安质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项目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应将所在项目的安全、质量、职业健康和环保工作情况向公司安质部书面报告。四、各单位的安质部,必须将本单位和所属项目
11、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安全质量不良行为、业主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评比及通报等及时向公司安质部报告。五、各单位的安质部是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上级的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稽查)和指导服务的职能。六、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专项检查(稽查);根据所涉及的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填写安全(质量)监察(稽查)通知书。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要加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并下发安全质量的检查通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认真复查,督促彻底整改。七
12、、安全监督管理专职部门和专职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的施工,或有可能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施工过程,提出改进或制止建议,必要时可越级向有关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八、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技术职称,经过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取得执业(上岗)证书。九、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机构不得随意撤并,并应上下对口,以保证安全工作政令畅通,安全生产工作连续有效。第四章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生产员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各自应负责任的一项基本制
13、度。第十六条班前安全讲话制度:是工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的制度。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据每天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讲话,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周一”安全活动日:是项目部利用“周一”晚上的时间组织工班(组)针对上周的安全生产情况,学规程、讲安全、查隐患、议危害、定措施,堵漏洞,依靠员工管理安全的制度。活动要求有具体内容,有专门记录本,详细记录活动情况。第十八条安全设计制:是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和措施的制度。安全设计内容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14、;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大型临时设施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安全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报有关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签发开工报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报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九条安全技术交底制:是施工技术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及上级对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向作业队(班组、员工)进行安全措施、安全要求及安全卡死环节详细进行交底的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下达,交接人员(含作业人员
15、)签字。第二十条临时设施检查验收制:是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建造的临时性设施检查验收的制度。临时设施建好后,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技术、机械和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进行检查验收或鉴定,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对大型临时设施必须由上级单位有关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制:是对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新员工三级教育培训、转岗培训;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应急培训等。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
16、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交接班制:是指实行轮班制的生产班(组)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交班和接班,相互签认的制度。第二十三条安全操作挂牌制:是指对从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作业的人员,按照定人、定机、定责的原则,把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悬挂在作业场所的适当位置,随时提醒操作人员严格遵守,以保证安全操作的基本制度。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检查制:是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对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的制度。安全检查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及安全生产专项督察(稽查)等。(详见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详见本办法第H一章)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奖罚制: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考核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