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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一、委托内容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公司公司人民币万元出资(该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的10%,下简称“代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二、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以乙方的名义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成为该公司的名义股东。并在甲方的具体授权范围内(另行委托),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作为上述投资的实际出资者,对公司享有实
2、际的股东权利并获得该股份全部的投资收益;乙方对该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2 .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在乙方代为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投资项目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应由甲方承担。3 .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包括亏损、负债等)。
3、4 .甲方作为“代表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5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表股份”给委托人或选定的新受托人。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也不承担亏损。但在公司进行合法途径融资和其它经营活动中,因履行相关手续需要,必须由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其家庭成员署名或签署相关文件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2 .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3 .作为公司的名义股东,
4、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表股份及其股东权益。也不得将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4、乙方的报酬及福利待遇,由公司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另行约定。五、保密条款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六、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七、其他事项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代持期限为1年,但遇本协议第三条中所列的情形,不受该期限约束。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时间:20年月日于湘潭县易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