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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共区域文明施工规定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证良好的办公和生活环境,特对在公共区域实施各种维修、改造及其它有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的活动作如下规定:1、凡在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内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从事维修、改造活动的,无论是单位自行安排还是学院安排的,其施工方案必须报基建处同意后才能实施。2、凡带有噪声、振动的施工活动,应尽量安排在非教学和上班时间进行,特殊情况必须在此段时间进行的,须采取有效措施将噪声和振动减小到最低程度。3、凡有用水、用电的施工活动,事先应征得后勤处的同意。4、凡带有害气体、辐射、明火和有可能减少疏散口数量、增加疏散距离的施工活动,事先应征得保卫处的同意。5、凡涉及破坏道路、改变房屋结构和建筑立面形象的施工活动,必须经过基建处的同意。6、所有经过同意的施工项目,要随时保证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在实施完毕的二日内恢复原状,并经由基建处组织的验收或检查后,才能支付工程款。各项目组织单位应高度重视,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发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