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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学校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校区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文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校园安全秩序。第三条校园治安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重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密切配合,师生员工自觉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凡属我校范围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第二章治安管理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治安安全工作
2、,教育本部门师生员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第六条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尚不够立案追究法律责任的,已造成经济损失者,造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一)偷窃少量公私财物,情节轻微的。(二)骗取、敲诈或勒索他人少量财物的。(三)冒名领取他人存款、汇款或邮件引发纠纷的。第七条有下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的造价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理。(一)在教室、食堂、图书馆、宿舍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造成治安秩序混乱的。(二)在球类活动场所进行球类比赛活动妨碍比赛,不听劝告的。(三)制造谎言,煽动闹事的,散布谣言,引起严重后果的。(四)未经有关部门许可而
3、擅自组织与学校工作无关的集会、讲座等群体性活动的。(五)未经学校房管部门或设计部门认可,擅自在墙壁打洞或采取其他方式改造房屋结构酿成不安全隐患的。(六)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酗酒肇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安全防范管理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造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一)主持举办舞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体性活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后果的。(二)未经学校许可,组织学生或教职工集体活动影响公共安全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三)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关锁门窗,酿成财物被盗的。(四)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未按规程切断电源,造成设备损坏或酿成火灾事故的。(五)责任人离开工作岗位
4、未关好水源,酿成水患致使财物遭受损失的。(六)贵重仪器、设备(特别是可变为民用的电器设备)没有按照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而造成遗失、被盗或损坏的。(七)对现金、重要票据、票证等不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保管存放,造成丢失或被盗的。第九条有下列违反校园人口管理行为之一的,除将流动人口劝其出校园外,对容留居住的当事人、责任人可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在学生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二)校内招待所、宾馆没有按规定登记而让其住宿的。(三)未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将校内私人住宅长期(一个月以上)借给或出租给学校以外人员居住的。(四)使用临时工或容留其他暂住人员不按规定报告登记的。第十条有下列
5、损坏校园设施行为之一的,按被损坏物价值的造价赔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一)损坏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二)损坏宣传橱窗、永久性标语牌或交通标志的。(三)在公共场所的桌椅、图板、墙壁等设备上乱刻乱划造成损坏和不良影响的。(四)校园周边围墙打洞穿行或翻越围墙的。第十一条有下列违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管理行为之一的,校内师生员工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校外人员可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一)以脏话骂人,侮辱他人酿成后果的。(二)采取侮辱谩骂或其他过激行为干扰、阻碍治安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暴力手段的。(三)在校园道路或公共活动场所随地吐痰、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的。(四)从楼上向下倾倒垃圾、污
6、水和丢扔其它物体的。(五)随意张贴商业信息广告宣传品的。(六)携带宠物(猫、狗)或其它禽畜在校园内溜放游玩,影响环境卫生的。(七)擅自砍伐校园竹木或偷挖、搬移花卉的。(八)攀摘、损坏、践踏校园花草树木或绿篱草坪的。第十二条有下列违反校门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行政处理,校外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一)违反校门出入管理制度经制止不听的。(二)破坏校门设施或故意在校门门卫室寻衅滋事的。(三)携带物品出校门时拒绝接受检查登记的。(四)违章携带易燃、易爆、剧毒以及其他违禁品进校门不听劝阻的。第十三条校园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传销。(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师
7、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四)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六)吸毒的。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进入校区的一切车辆及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机动车辆驶入校园应按交通标志慢速行驶,限速15公里,同时应主动避让行人,禁止在教学办公区域鸣笛。第十六条校外车辆进入校区,需停车接受询问登记,说明办事理由、接洽部门和联系人。门卫值班人员电话联系确认后,暂压有效证件,出校门时返还。第十七条载有货物的车辆出校门,需停车接受检查和登记,凭相关部门开据的有效证明予以放行。第十八条校园内禁止一切练习驾驶技
8、术的行为。第十九条校园停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同时按照规定车头朝向一致。第二十条处罚1、对教职员工占道乱停乱放车辆,保卫处值班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处罚20元/次,并在保卫处网站通报。2、对教职工子女及亲属占道乱停乱放车辆,保卫处值班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处罚20元/次。上述两款罚款,由保卫处交计划财务处在教职工本人的津贴中扣出。3、校外车辆,占道乱停乱放处罚50元/次,对蓄意滋事拒不执行的,将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禁止该车进入校园。第四章卫生防疫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相关规定,后勤产业处负责做好经常性卫生防疫宣传教育,上好学生健康辅导课,做好季节性的防疫工作,
9、做到防患未然。第二十二条饮食服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接受卫生、防疫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出售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品、半成品,防止食物中毒,经常检查饮水等公共设施,严防坏人投毒。第二十三条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清洁,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检查不合格者应及时调换。第五章校园摊点管理第二十四条校园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摆摊设点,确需摆摊设点的须经保卫处审批同意并统一规划后方可临时设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设摊点。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由于学校内活动需摆摊设点,先书面上报校团委审批,经校团委同意后送保卫处审核备案。第二十六条学生个人原则上不能从事商业
10、活动,在校内通过开展商业活动进行勤工助学的,必须事前取得所在学校和学生处的书面同意,报保卫处审批。第二十七条校园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户,禁止在合同规定的经营场地外从事摆摊设点活动。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违反摊点管理行为之一的,学校保卫处有权予以取缔。(一) 设摊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或擅自改变设摊地点或时间的;(二) 组织者不采取安全、保洁等措施,造成现场秩序混乱或环境卫生脏乱差的;(三) 设摊活动直接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交通秩序的;(四)销售变质、假冒伪劣物品的;第六章处理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学校保卫处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学校保卫处汇同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