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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能集团有限公司文件晋能安监字(2018)438号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阳泉公司所属煤矿三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各板块公司、各市公司、各全资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2018年12月27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对阳泉公司皇后煤业“812”一般运输事故、“819”一般机电事故、上社公司“1016”一般顶板事故处理进行了审议,现将处理决定通报如下:一、皇后煤业“812”819两起瞒报事故(一)皇后煤业概况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后煤业),隶属盂县恒泰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皇后煤业2011年开始基本建设,2016年7月正式转为生产矿井。生产能力90万吨/年,井田面积3.0284k地质储
2、量4457万吨,剩余可采储量804万吨,设计服务年限9.9年,批准开采8#-15#煤层,现开采煤层为15#煤层。高瓦斯矿井,煤尘有爆炸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属中等,矿井证照合法有效,六长配备齐全。2018年3月7日取得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二)“812”事故经过2018年8月12日,维护队当班下井工人14人,跟班副队长1人,合计15人。主要任务:(1)15103回风顺槽420米处的11.4KW绞车运往15103切巷口安装工作,安排7名人员,当班工作由维护队副队长齐志峰现场负责;(2)15103进风顺槽搬运溜槽工作,安排8名人员。事故经过:2018年8月12日,皇后煤矿维护队队长吴云旺,当日安排工
3、人下井后,吴云旺在地面处理其他事后,大约9:20分下井到15103回风巷查看副队长齐志峰跟班带领7名工人工作情况。当时15103正在做安装前的准备工作,由维护队工人负责将巷道420m处一部114KW绞车装车后由运输队负责拉运到15103切巷进行安装。当时梭车在机头位置,梭车推小平板车到15103回风顺槽42OnI处停车下道,准备装.4KW绞车。梭车从15103切巷口牵引一辆大平板车(车上装有一台25KW绞车)朝梭车机头方向运行至42OnI处停车,发现下了道小平板车与道上大平板车通过间距不足,工人将小平板车移动了两次时,此时维护队队长吴云旺已到该地点站在轨道北侧位置,要求梭车跟车工发出启动信号梭
4、车启动运行,大板车与小板车交叉通过三分之二时,大平板车侧面固定绑车挂钩挂住小平板车尾部,使小平板车旋转90度,小板车将大板车南侧顶起(大约离铁道轨面350-40Omm高),致使大板车倾斜在北侧,梭车跟车工发现后,立即停车,此时大板车上装有25kw绞车的刹车横拉杆将站在北帮侧的维护队队长吴云旺挤压在风水管之间,致其胸部受到挤压。维护队副队长齐志峰立即组织维护队人员对吴云旺进行施救,运往碉底升井,送往医院。(S)“812”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伤亡人数:1人。死者信息:吴云旺,50岁,大专,已培,家系盂县东梁乡小胡村人,进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8日与矿方签订劳务合同,维护队队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195万元。(四)“812”事故类别:一般运输事故(五)“812”事故性质:责任事故(六)“812”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原因:现场作业人员对大板车与小板车安全通过间距估计不足,运行的大板车与放置在巷道中的小板车相挂后,小板车调向将运行的大板车南侧顶起,装在大板车上的JD25型调度绞车倾斜,将站在巷道北侧中的现场人员挤伤,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1 .现场人员安全意识差,对大板车与小板车相挂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大板车安全通过。2 .现场人员自保互保意识差,吴云旺在梭车运行情况下没有站在安全的位置,现场人员也没有提示其站在安全的位置。3 .现场管理不到位,
6、15103回风顺槽杂物清理不及时,小板车放置位置不当,致使大板车与小板车相挂发生事故。4 .皇后煤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发生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造成瞒报事故。(七)819”事故经过2018年8月19日23时,皇后煤矿采煤队跟班队长高拉锁、班组长高致富正组织16名工人在15105正在割煤至机尾,割透机尾准备返刀时,采煤机司机间断割煤运行。在停止运行期间,端头工曹志军在机尾发现采煤机滚筒下有割出来的护帮锚杆,为防止卷入滚筒飞出伤人,在未告知采煤机司机及其他人的情况下,曹志军进入滚筒下捡拾锚杆,恰巧采煤机启动割煤,主控司机赵冬平发现左滚筒处有灯光闪烁,立即停机到左滚筒处查看,发现端头工曹志
7、军在左滚筒下方,立即通知队长高拉锁、班长高致富等人进行施救。从滚筒下抬出,人已死亡,将曹志军从工作面抬至井底车场,由矿车拉出。(A)“819”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伤亡人数:1人。死者信息:曹志军,32岁,中专,已培,阳泉盂县牛村镇小岩沟村人,进矿工作时间:2017年2月9日,与矿方签订劳务合同,综采队端头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86万元。(九)“819”事故类别:一般机电事故(十)“819”事故性质:责任事故(十一)“819”事故原因事故直接原因:15105回采工作面现场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规程的要求,端头工擅自进入采煤机滚筒附近,被启动的采煤机滚筒搅伤,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
8、:1 .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端头工与采煤机司机均未严格执行“在割煤过程中,严禁采煤机5米范围内进行作业”的规定。2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差,端头工擅自进入采煤机滚筒危险区域,对造成的危害性后果认识不足。3 .自保互保不到位,端头工发现采煤机滚筒附近有异常,没有及时告知采煤机司机停机闭锁,就擅自进入采煤机滚筒危险区域进行处理。4 .安全培训工作不扎实,造成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5 .皇后煤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发生“8.12”事故不按规定及时报告,不汲取事故教训,致使“8.19”事故发生,而且又瞒报,造成两起瞒报事故。6 .阳泉公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煤矿事故发
9、生不掌握、不监督,两起事故发生多日不知情、不上报,造成两起瞒报事故。(十二)“812”“819”两起事故上报情况:2018年9月11日12点16分,皇后煤业调度接到盂县煤管局调度通知,市政府成立了皇后煤业事故调查组,15点到矿调查。2018年9月11日14点,皇后煤业将2018年8月12日、2018年8月19日两起事故上报阳泉公司调度,2018年9月11日14时18分,阳泉公司上报集团皇后煤业两起瞒报事故。(十三)对“812”“879”两起事故的处理依照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监察分局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812”运输事故、“819”机电事故的处理决定(阳煤监字20186
10、7号)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晋能安监字(2018)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对皇后煤业两起事故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做出如下处理决定:1郭秋明,皇后煤业董事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要求不严,对两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对两起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决定:给予郭秋明行政撤职处分,罚款12.52万元(罚款按照阳泉监察分局处理决定规定上缴)。2 .王建华,皇后煤业党支部书记、总经理,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抓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管理不细,对两
11、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对两起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决定:给予王建华行政撤职处分,罚款12.29万元(罚款按照阳泉监察分局处理决定规定上缴)。建议:阳泉公司按照党组织程序撤销王建华党支部书记职务。3 .李进军,皇后煤业安全副经理,分管全矿安全工作,作为当班跟班领导,全面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安全工作管理不严、不细,反“三违”措施不力,对两起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李进军行政撤职处分。4 .刘勇,皇后煤业运输副经理,分管全矿运输工作,分管运输队。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监督管理不力,对“812”运输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
12、给予刘勇行政降级处分,罚款1万元。5赵建斌,皇后煤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皇后煤业安全技术工作,分管维护队。对分管队组管理不严,监督检查不力,对“812”运输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赵建斌行政降级处分。6.冯斗祯,皇后煤业生产副经理,分管生产衔接工作,分管综采队,对分管队组要求不严,管理不细,对“819”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冯斗祯行政降级处分,罚款1万元。7,杨军,恒泰公司董事长,作为恒泰公司法人,也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皇后煤业领导要求不严,管理不细,致使皇后煤业连续发生两起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杨军行政记过处分。8 .戴文忠,恒泰公司党总支书记,主管恒泰公司的党务工作,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党政同责落实不力,致使皇后煤业连续发生两起事故,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戴文忠行政记过处分。建议:阳泉公司按照党组织程序,给予戴文忠党内警告处分。9 .王键,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盂县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主持恒泰公司工作),负责恒泰公司的全面工作,分管安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