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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星级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同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且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依照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试行)进行,星级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等五个等级。符合本办法第二
2、条规定的养老机构,直接认定为一星级,不授证书和牌匾;经申报评定的养老机构,可获得二星(含)以上等级。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成立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评定小组由民政、财政、质监等部门工作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评定结果审核、评定争议裁决等。评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星、三星级养老机构的评定工作;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评定工作。第五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程序依次为:养老机构申报、材料初审、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定小组审核、评定结果公
3、示、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等。第六条养老机构申请星级等级评定,需向县(市、区)民政部门递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自评报告。(三)评审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符合二星、三星级标准和符合四星、五星级标准的初审意见、养老机构申报材料分别报市(含定州、辛集市)级和省级评定小组进行评审。第八条评定工作应当委托具备养老机构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组成专业评审小组实施评审。开展二星、三星级养老机构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开展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5
4、人。评审小组应当按照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试行)进行全面、准确评审,并向同级评定小组提交最终评定结果报告。第九条各级评定小组负责星级评定结果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民政厅统一授予星级评定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向评定小组提出复核申请,评定小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评定为二星、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条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养老机构可以申请晋级评定,晋级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内
5、,养老机构应当向评定小组申请复审确认。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分别承担星级评定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星级评定名义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对评定为星级的养老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建立健全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审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一)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行为的;(二)存在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违反评审纪律,干扰评审工作行为的;(四)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第十四条评定小组成员或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定小组成员或者评估机构工作人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五条养老机构在星级评定有效期内,违反河北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省民政厅取消评定星级,收回证书、牌匾和一次性奖励,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星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星级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7月28日发布的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标准(试行)(冀民(201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