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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1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1.1 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1.2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3 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或者负责火灾调查的消防机构可召开专题会议,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1.4 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1.5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上级
2、公安机关采取挂牌督办、派员参与等方法加强指导和督促,必要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组织办理。1.6 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1.7 对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情形,经依法组织调查,作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书面调查结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将该调查结论及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2证据的收集与使用1.1 1在查处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应全面收集、妥善保存证据材料。对容易灭失的痕迹、物证
3、,应采取措施提取、固定;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1.2 在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以及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1.3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勘验或者检查的,应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意。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申请的,应及时委托鉴定,
4、并将鉴定意见告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重新进行检验、鉴定、勘验、检查等。4协作机制4.1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的牵头机构和联系人,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并以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议定事项。4.2 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4.3 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及时答复,书面咨询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4.4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