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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事故处理程序1提交报告1.1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由事故调查组向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由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向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2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包括技术鉴定的时间)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请示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1.3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
2、审核备案时间;- -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2批复结案1.1 1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1.2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不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调查组应按政府要求进行复审或调查。1.3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下一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以及公安、工会等部门发出结案通知。1.4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结束,事故调查组自行解散。3信
3、息公开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保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4档案管理4. 1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资料归档应符合DA/T22的规定。5. 2伤亡事故调查档案必须长久保管,在事故结案后,按一卷一档的原则,将事故调查相关证据材料整理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6. 3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2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7. 4指定人员应在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
4、30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事故档案。8. 5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9. 6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技术组调查报告、管理组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报告以及相关工作总结和报告;-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致害物等现场提取物的检验检测或鉴定报告,检测鉴定单位资质证明、人员资格证明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有关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有关请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政府批复结案通知;其他与事故调查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