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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端州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改居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保障集体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经济合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村改居社区居民小组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或投资控股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社)。第三条经济社是原村民小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和经济实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本社股东行使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接受社区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区、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经济社应当配合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工作。第四条区农业农
2、村局、区财政局按职责对全区经济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经济社的资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第五条经济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由街道挂点领导、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社区居委会领导班子成员、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组成,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五会”管理制度。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经社区党组织批准,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联席会议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分别由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第六
3、条经济社集体资产收益按照组织章程约定比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福利费等后,实行股份分红。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福利费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队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经济社章程约定。第七条经济社须依法修订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社区党组织审定,并报街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第二章主要职责第八条经济社的主要职责:(一)召集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二)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保护集体资产安
4、全和完整,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出让、租赁等经营管理,对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各项规定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按规定程序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公开交易,并接受群众的监督。(三)组织开展本社区建设,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道路、整顿辖区环境卫生、发展公益事业,办理公益事项、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股东群众健康水平。(四)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管理本社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五)按照有关规
5、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包合同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等制度,所有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纳入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管理。同时按照管理权限,落实民主议事程序,定期向股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本社各类组织和股东群众的监督。(六)做好资产收益分配、合同文书等档案管理,在保障公共建设、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的前提下,搞好股份分配和福利,为股东提供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经济社的权利:(一)拥有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二)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经济社的义务:(一)遵守法律
6、、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依法维护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依法发展集体经济和开展资产经营活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四)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上级集体经济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接受本社股东和社会的监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机构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是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所有在册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第十二条经济社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股东大会主要职
7、责是:(一)审议、通过、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股东代表。(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土地流转和开发、借贷款项、联营等事项。(五)讨论决定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集体资产出售或转让等重大事项。(六)讨论决定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七)审查、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A)审查、批准委托股东代表会议的决策事项。(九)审议、决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
8、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为本经济社的当然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会议(受托股东大会)主要职责是:(一)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土地流转和开发、集体资产的出售及转让、借贷款项、应收款、应付款项减免、联营等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三)讨论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计算方法,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四)讨论决定按报酬计算方法确定的正副理事长、监事长当年薪酬。(五)审查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批准收益分配
9、方案。(六)讨论决定股东大会确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物业租赁、发包项目和方式、对外投资、非生产性支出等事项。(七)其他经营管理事项。经济社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股东代表具有联系股东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经济社开展工作的义务。股东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第十四条经济社股东代表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有三
10、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应及时召开股东代表会议。第十五条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决议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当属无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可向理事会提出质询,理事会必须在30天内给予答复。提出的质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质询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本社经营范围的事项。(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质询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理事会。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11、(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落实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二)主持并召集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依法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三)负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四)定期向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五)对需要纳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公开交易;未达到规定额度进入区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交易的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的指导监督下,按规
12、定程序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公开交易。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应当纳入街道集体“三资”监管中心指导和监管。(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经济社原则设立3人的理事会成员,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各一名,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其成员职数由社区党组织根据实际确定,并上报街道备案。第十九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一)主持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落实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二)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和社区党组织的决策,主持资产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理事
13、会决定。(三)组织制订管理制度,呈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党组织审批后执行。(四)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在权限范围内审批本社的财务开支。(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协议以及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并做好跟踪监督和落实工作。(六)协助搞好本社区及本居民小组的文明建设。(七)对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A)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社区党组织指定副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其他成员代其行使职权。理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可由社区党组织提议,理事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或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重新选举理事长。理事
14、会其他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必须以集体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为行为准则,并做到:(一)在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行使其职责范围内权利,不得越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二)不得从事损害本社集体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亲属、朋友或他人谋取利益。(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低价转让、出租集体资产。(四)不得侵占集体财产,不得挪用资金或者擅自将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集体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五)不
15、得以集体资产为本社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社区党组织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理事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经济社设置3人组成的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成员由本社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应符合区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有关规定。监事会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理事会执行本社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二)对财务预决算进行初审。检查本社及下属经济单位
16、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每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理财,并加具审查意见。有权对财务及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检查和监督;有权对财务核算、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有权要求理事会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三)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支出,财务人员不得入账,未经监事会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四)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验收、土地流转、物业出租、固定资产购建、财产处置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五)必要时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每年年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本社上年度经济活动民主监督工作总结报告。(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