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小企业服务商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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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中小企业服务商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辽源市中小企业服务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市工信局领导下,在吉林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联合会关怀支持下,由辽源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源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起,国内各类优秀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的联合组织。第二条联盟性质:自愿、开放、非营利的自发组织。第三条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益导向、数字赋能、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第二章宗旨和任务第四条联盟宗旨围绕全市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培育培养更多企业积极融入“一主六双”产业布局中“双廊”重要节点城市”和全市产业发展格局当中,整合全社会优质专业服务资源,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和体系,畅

2、通信息沟通渠道,创新服务发展模式,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优质的服务,形成政府引导、机构服务、企业受益的协同发展格局。第五条主要任务(一)加强政策宣贯。多方式、多渠道全面宣传涉企政策,赋能和协助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根据省工信厅、市工信局统一安排,全面配合落实好各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二)开展精准服务。引导联盟成员单位加强与县区平台的服务联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优质服务。(三)规范服务秩序。建立联盟运行管理机制,加强成员单位规范发展,示范引领服务市场规范,逐步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四)倡导

3、诚信服务。发挥诚信服务典范作用,做到用心服务、诚信经营。定期公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服务质量、企业评价等情况。每年根据服务情况及诚信情况开展评先评优工作。(五)提升服务能力。围绕企业发展和成员单位自身需求,经常性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业务研讨、跨区域学习交流等活动,研究新服务、新产品、新模式,全面提升成员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服务意识强、专业素养高、示范带动强的服务力量。(六)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在专业、信息、市场、资源等方面优势,结合发展需要,加强优势互补,探索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促进联盟内部、联盟与各地以及与全社会多层次、多形式合作,增强联盟发展生命力。(七)促进长效发展。按照

4、“政府引导、机构服务、企业受益”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服务奖励等方式,扶持服务机构发展,助力服务机构开拓市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长效发展。(八)引领数字赋能。按照数字化改革理念,持续迭代升级“企业码”,加快打造聚焦精准、服务多元、政企互动、三级联动的“企业码”平台。按照企业服务“最多跑一次”理念,加强服务活动的数字化赋能,推动企业服务活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形成涉企服务一张网,形成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九)树立服务品牌。加强联盟日常宣传报道,维护品牌形象,打造联盟品牌,提升联盟社会影响力。(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工信局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章

5、组织机构第六条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工作联席会议、监督委员会、县区联盟,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主要职责是:(一)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二)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八条工作联席会议是联盟议事机构,由理事及以上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制定或修订联盟章程。(三)审议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及秘书长单位的任免。(四)决定监督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任免。第九条联盟设立监督委员会

6、,由各县区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县区综合性服务平台组织牵头单位或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联盟工作的开展。(二)监督各县区联盟工作的开展。(三)受理投诉,及时发现和纠正成员单位的工作不当行为。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单位,由理事长单位兼任,成员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提名,一半以上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当选,任期三年,第一届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第十条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的秘书长单位负责制。秘书长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经工作联席会议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后当选,任期三年,第一届秘书长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一)起草和制定联盟公约。(二)指导各县区设立

7、联盟分支机构。(三)根据各县区企业诉求和发展需要,向联盟提出工作建议,初步审核各地各领域推荐的服务机构和专家。(四)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五)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的宣传推广。(六)负责与各县区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七)受理机构加入、成员单位退出的申请和有关选举结果的批复。(八)收集、整理成员单位服务意向及需求。(九)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业务研讨、学习培训、考察交流、联谊互动等活动。(十一)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党建工作第十一条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

8、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十二条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第十三条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

9、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

10、才干事创业。(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第十四条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三)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四)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五)本会向上级请示、报

11、告的重大事项。(六)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第十六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支持。第五章成员的产生和任免第十七条联盟设理事长单位1名,由联盟发起单位(辽源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担任,其主要职责

12、:(一)全面负责联盟各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决策。(二)临时召集召开重大事项决策会议。(三)提名和任免联盟成员单位。(四)提议设立和撤销各县区联盟。(五)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对联盟有关决议行使一票否决权。第十八条联盟设立执行理事长单位1名,采用竞选制,任期一年,第一届执行理事长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是:(一)明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各县区联盟开展工作。(三)牵头发起联盟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员会议。(四)主持联盟开展日常工作。第十九条联盟设立理事单位若干名,在综合实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的优秀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单位或执行理事长单位提名

13、,工作联席会议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后当选,任期三年,期满后经以上程序确认后可续任,第一届理事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第六章职权和义务第二十条成员的职权联盟成员单位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职权:(一)会员单位:1 .拥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联盟组织的专题会、论坛、研讨会、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3 .对联盟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二)理事单位:1 .享有会员单位的权利。2 .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3 .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4 .在联盟授权情况下,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进

14、行宣传或与联盟其他成员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开展业务合作。(三)执行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1 .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2 .可提名秘书长候选单位。3 .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第二十一条成员的义务(一)会员单位: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联盟发展价值观和共同行为准则,遵守联盟章程、联盟公约,自觉维护联盟的权益、团结和声誉。突出公益性导向,对联盟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为联盟的发展贡献力量。2 .及时准确地向联盟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企业的信息资料与数据,并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如有变化立即通知以便及时更新。3 .对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

15、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泄漏。4 .各会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联盟联络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联络,协助秘书处完成联盟日常事务工作和有关服务企业活动等工作。5 .履行联盟公约中相关内容。(二)理事单位:1 .承担会员单位的义务。2 .积极参加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与联盟委托的工作,参与和促进合作交流。围绕服务主题,组织开展服务企业公益性活动。3 .所有以本联盟名义开展活动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报联盟秘书处批准。未经联盟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出现的法律风险由其企业和个人承担。(三)执行理事长单位:1 ,承担理事单位的义务。2 .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或联盟秘书处建议主题,每年向联盟秘书处递交1篇以上研究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第七章成员的准入和退出第二十二条准入条件联盟成员单位的加入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贝1审慎评估准入。(一)在中国范围内依法注册三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相关研究机构,且无违法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机构信用分达到800分(含)以上。(二)自愿加入联盟组织,拥护联盟章程,有能力为我市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三)机构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经验丰富,专业特色明显,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与资质,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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