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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规(2023)8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档案馆,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20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档案局2023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档案专业人员评价制度,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
2、化职称制度改革及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建立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有效激励为目的、符合档案职业发展特点的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为建设高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提供制度保障,激励和引导档案专业人才承担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职责与使命。
3、(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评价。着眼于档案专业人员工作特点和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科学设置评价要素,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分类评价体系。坚持以用为本。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避免盲目评价、评用脱节,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坚持服务发展。围绕档案事业发展、档案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要求,强化为党、为国、为民情怀,着力提升档案专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能力素质,统筹推进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龙江振兴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档案专业人才。二、主要内容通过
4、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衔接培养使用、加强服务监管等措施,形成评价科学、激励有效、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一)健全制度体系1规范层级设置。在现行档案系列职称中继续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档案专业职称层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保持不变。(二)完善评价标准2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首位,突出政治标准,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坚定政治立场,坚守道德底线,强化社会责任,践行爱岗敬业。通过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道
5、德和从业操守,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纪律意识,弘扬求真务实作风、服务奉献精神。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容忍”。3 .突出业绩贡献、实行分类评价。注重考察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工作业绩、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对于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在档案保管、整理、收集、利用等基础业务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于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在档案法规标准、档案学理论研究、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4 .推行代表作
6、制度。将代表性成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破除唯论文倾向,不把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档案专业人员在特殊领域不能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档案专业标准规范、修复成果、创意产品以及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研究报告等代表性成果,均可作为代表作。严格代表作审核机制,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和贡献,确保代表作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三)创新评价机制5,丰富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采用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
7、、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的评价方式,中级职称实行认定或评审的评价方式,高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6建立绿色通道。对在档案保管与利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或急需紧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从事基础性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激励档案专业人员扎根基层、建功立业。(四)衔接培养使用7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档案专业人员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紧密结合档案事业发展对档案专业人员的需求,加快培育档案专业人员。加强档案专业
8、人员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专业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升技能。8促进职称评价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合理设置岗位,择优聘用档案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档案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并聘用到相应岗位。(五)加强服务监管9 .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等条件限制,畅通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渠道,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中的档案专业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参加职称评审。10 .优化职称评审服务。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和
9、审核环节,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一体化服务,减少申报表格和各类纸质证明材料,减轻申报人评审负担,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11 .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档案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档案专业人员进入评审专家库。12 .健全评审监督机制。建立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申报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认真执行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确保评审程序公正规范
10、,评审过程公开透明。13 .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建立档案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评审中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三、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档案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档案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档案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敏感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二
11、)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档案主管部门要履行行业主管职责,按规定做好评审组织领导工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省人社厅、省档案局会同省档案馆制定档案职称评价标准,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档案高级职称专业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省人社厅会同省档案馆负责划定合格标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三)鼓励创新,稳步实施。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档案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改革,充分调动和尊重档案专业人员的创造精神,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各层级的档案职称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办法、评审程序进行,
12、不得降低标准。及时总结经验,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本方案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附件: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黑龙江省档案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档案专业人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2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全省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
13、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资格名称档案专业人员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现有最高层级职称在本专业岗位聘任1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档次。第六条申报副研究馆员或研究馆员人员,须通过高级档
14、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第七条学历与资历一、管理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下同)毕业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二、助理馆员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三、馆员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
15、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或者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四、副研究馆员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五、研究馆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三、已经离退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评审条件第九条管理员一、基本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二、基本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基础业务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对档案进行初步整理和加Xo第十条助理馆员一、了解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二、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档案业务工作方法和技能。三、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对档案业务问题开展基本研究。第十一条馆员一、比较熟悉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独立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三、参与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提高了本单位档案管理水平;具有档案业务问题研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