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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准入制度为加快推进乡镇(街道)职能转变,建立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政府职能体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43号)和中共吉林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关于加快建立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准入制度的通知(吉市政数局联发(2023)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总体要求本制度确定的事项,不属于乡镇(街道)、村(社区)依法履行的职责和依法协助工作事项,但确需乡镇(街道)、村(
2、社区)支持协助办理的事项。区直各部门不得随意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下放或委托到乡镇(街道)、村(社区),确有需要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的,征得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并经区委、区政府审核批准。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下放或委托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的行政事务,要予以人、财、物的充分保障。二、基本原则一是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下放或委托行政事务。二是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行政事务,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接能力。三是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准入制度要与政府各部门和乡镇
3、(街道)村(社区)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动态管理。三、工作机制建立村乡镇(街道)、村(社区)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区政务服务局为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四、准入程序(一)申请。区直各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或委托的行政事务,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区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或委托行政事务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或委托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二)审核。区联席会议按规定对申请下放或委托的行政事务进行
4、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定。(三)准入。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行政事务。(四)调整。对下放或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行政事务,实行动态管理。对下放或委托的符合相关标准的事项,应列入乡镇(街道)、村(社区)权责清单;对下放或委托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行政事务,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五、相关工作要求区直各部门下放或委托行政事务,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接能力,尊重乡镇(街道)、村(社区)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村(社区)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承担下放或委托行政事务的考评,按区委、区政府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