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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决定统一制定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方案如下:一、服务收费的车型及标准(一)服务收费的车型为小型客车、中大型汽车。(二)所有车辆停放1小时内(含)不收费。(三)小型客车:2小时以内(含)按2元/辆.次收取;超过2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含)收费上限15元/辆。(四)中大型汽车:3小时以内(含)按5元/辆收取;超过3小时的,超过部分每1小时加收1.5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连续停放24小时内(含)收费上限23元/辆。(五)连续停放24小时为
2、一个计费周期,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计费方式循环累加收费。二、免费停放的车辆(一)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含三轮摩托、电动车)。(二)车辆停放2个小时以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驾驶的已合法注册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辆。(三)执行公务或者任务的军车(含武警部队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工程抢修作业车、环卫车、市政和运政执法车等特种车辆及公务车辆。三、适用范围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县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套或附属的地面、地下停车场所对消费者车辆停放的服务收费。本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继续实行车辆免费停放。执行时间本收费方案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试行期满需要确定正式价格的,各公立医疗机构可在试行期满前3个月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及相关规定重新审定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