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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一步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同志们: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必将对今后全面从严治党产生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我讲几点意见。一、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结构体系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即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党的制度
2、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根据这一总体布局,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结构体系,一要把政治建设作为统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作为统领,从严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o二要把从严加强思想建设作为基础。全面从严治党要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为根本任务,持续开展党内集中教育,从严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建设,切实解决好“总开关”问题,补足精神之“钙”。三要把从严加强组织建设作为保证。要坚持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要紧盯“关键少数”,从严加强领导干部的选拔、教
3、育、管理和监督,切实改变过去“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同时,还要从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真正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四要把从严加强作风建设作为切入点。从严抓党的作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开局破题,持之以恒纠治“四风”,党风焕然一新,这一经验做法要长期坚持。五要把从严加强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全面从严治党要标本兼治,在从严加强政治纪律的同时,从严抓好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内纪律。六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重要抓手。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是“持久战”“攻坚战”,“必须永远吹冲锋号
4、。七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使全面从严治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总之,全面从严治党以上七个方面的内容,有各自的地位与作用,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辩证有机统一整体。二、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做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体系,要建立和健全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条例、准则等中央党内法规制度为主干,以地方党内法规制度、部委党内法规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各层级、各领域党内法
5、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具体地说,就是要按照“规范行为、规范监督、规范主体”的原则,建立和健全“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就是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也是全党必须遵守的总规矩。“4”就是指在党章之下四大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一是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体系。这是规范和保障党对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防军队建设等工作实施领导,明确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审判等机关和人民团体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党内法规制度。二是党的组织法规制度体系。这是调整和规范各级各类党组织产生、组成、职责职权等的党内法规制度,包括党内选举、组织工作、组织
6、体系和象征标志(如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等)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三是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体系。这是调整和规范党的激励、惩戒、监督和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党内奖惩、党内监督和党员权力保障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四是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体系。这是调整和规范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法规制度。三、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体系,一要健全责任分解机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把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责任清单”的形式,分解到单位、部门和个人,逐级构建“守土有责、
7、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责任体系,以解决“责任架构不清”问题。二要健全责任界定机制。要按照科学、合理、明确的原则,界定不同责任主体应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如领导责任、分管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等,以解决“责任主体不明”问题。三要健全责任督查机制。要通过建立工作报告制度、专项督查制度、巡视巡查制度、专项述职制度以及考核评议制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责任落实情况,以解决“责任履行不力”问题。四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不管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还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都必须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真正做到有责必查、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当然,问责要坚持规范问责、精准问责,切实防止和解决问责不规
8、范、问责不到位和问责泛化等突出问题,努力提高问责的精准性、威慑性和实效性。四、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一方面,我们党要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管党治党的体制机制,切实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十九大在增加派驻“探头”、推进市县巡察和用好巡视“利剑”的基础上,作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形成了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和国家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格局,进一步强化了党内监督的综合功效。另一方面,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还必须努力拓宽监督方式和渠道,进一步强化群众监
9、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真正形成各类监督的强大合力。当然,在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是主要的,发挥着核心和基础作用;其他各类监督是次要的,但也是不可或缺的,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因此,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体系,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一手抓党内监督、一手抓社会监督,而且两手都要硬”的体制机制,形成党内监督与社会监督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的监督工作格局。五、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法体系历史和现实表明,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法问题至关重要。方法恰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当,事倍功半。健全全面从严治党方法体系,一是既要坚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唯物辩证法认为,处理问题要全面,不能片面,更不能以偏概全
10、。同时,也强调,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要看到次要矛盾,但要着重把握主要矛盾。在管党治党中,既要全面从严,又要突出重点,下大力气解决突出问题。比如,既要全面从严管理全体党员,又要突出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又比如,既要从严解决党内存在的各种问题,又要着重解决某个历史时期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等等。二是既要坚持“治标”又要坚持“治本”。对管党治党中出现的问题,既要坚持“治标”,更要坚持“治本”。“治标”就是针对党内产生的各种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禁止的要坚决予以禁止,绝不姑息和手软。“治本”就是要认真查找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根源,努力从思想、体制、机制、制度上铲除产生这些问题的土壤和条件,使
11、这些问题今后不再出现。三是既要坚持传承又要坚持创新。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好思路、好做法、好举措,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对于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好举措,我们必须传承好、发扬好、运用好。同时,面对党内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又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努力进行改革创新,不断增强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性、创新性、有效性。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风清政廉是党心所归、民心所盼。大家要以决战决胜的勇气、坚定果断的态度、务实有力的举措,躬身实干、恪尽职守,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努力为开创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而团结奋斗!微
12、党课讲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各项工作同志们:党的二十大报告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独作为一部分进行阐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四个方面,对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进行了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始终贯穿于治国理政中的法治思维。一、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思维
13、法治思维是基于新时代对法治功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条理论主线。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是在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中要更加注重法律方法的运用,确立各类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和契约意识,运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强调依法办事,构建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模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前进道路上,我们要增强战略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要运用法治思维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些关于法治思维的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对实现建设中国
14、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起到理论引领和实践推动作用。二、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丰富内涵法治思维,是以现代法治理念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依据规则至上、职权法定、尊重人权、正当程序等原则要求,分析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理性思维方式。从个体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的思维方式和办事原则。从社会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有序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一整套有关权利、义务、权力、职责的制度安排。从国家层面看,法治思维是一种宏观的国家治理方略,呈现出国家对良法善治的深刻洞见与守护。法治思维是夯实法治之基的信仰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徇私枉法,任何人都
15、不得把司法权力作为私器牟取私利、满足私欲”o法治思维要求任何人和单位都要自觉将自己置于宪法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法治思维是建立社会秩序的规则思维。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规则思维,即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当情理与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首先服从规则及其逻辑,然后在缜密法律逻辑前提下考虑“情理”,做到懂情理、明事理、讲法理。法治思维是体现公正效率的程序思维。与实体权力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同,程序必须是公开、明确、可操作的,这就使得违反程序不存在回旋的余地和抗辩的理由,其约束“自由裁量权”的效果更加直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不论是问题协商、纠纷解决还是决策制定,都必须在既定程序内进行。法治思维是强调辩证关系的权责思维。公权力具有不可转让、不可放弃、必须行使的特征,权力必须与责任相伴,否则必然被滥用。义务必须有责任保障,否则难保其履行;一言以蔽之,有权必有责。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社会治理由无限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的发展进程中,追责过轻会因“违法成本低”而流于形式,追责过重又会造成不干事就不出错的“懒政怠政”。因此,权责要相当亦应是权责思维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