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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常规监督检查1 .市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确定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分工,并分级负责实施。同一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证后监督检查计划有重复的,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相应调整,根据需要可以增补其他单位作为常规监督检查对象。2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特
2、种设备安全状况和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特点等,确定常规监督检查重点单位名录并动态调整。3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计划,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监督检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使用单位抽查数量统计。4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执行;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执行,1家使用单位每类特种设备(如果有)至少抽查1台(套),并填写相应的设备检查项目表。实施监督检查时,
3、各地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和内容。二、关于证后监督检查5 .证后监督检查由实施行政许可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3第41号)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许可项目,其证后监督检查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交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6 .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制定证后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及时将检查计划通报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被列入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的,同一年度不再
4、对该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检查。已经实施常规监督检查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证后监督检查。对同一单位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本单位所持有的所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事项一并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同一个年度不对同一家单位开展2次(含2次)以上证后监督检查。7 .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证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抽查比例不低于本机关许可单位(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特种设备许可单位)数量的25%,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中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抽查数量可纳入年度证后监督抽查数量统计。三、关于专项监督检查8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检查的
5、项目和内容可参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3)执行。9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对本辖区内跨区域施工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施工单位以及跨区域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四、关于常规和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库10 .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当地取得许可资格且住所地在本辖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和本辖区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全部纳入;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制造地与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由制造地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纳入常规监督检查对象库。证后监督检查对象库应当将本机关(或同级行政审批机关)许可的特种
6、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全部列入。11 .当地特种设备使用、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对象库,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3)57号)要求,与总局数据库联通或进行定期数据交换。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12 .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如执法人员持有综合行政执法证件,则应当保证至少有1名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13 .鉴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的专业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相关具有公益类事业单
7、位法人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包括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或者邀请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高校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专家身份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特种设备专业协会提供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六、关于查封、扣押的情况14 .对于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及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立即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被检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障安全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并在检查记录上予以注明,可暂不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通知有关企业主管
8、部门,待相应设备能够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七、关于吊销行政许可资料的移交15 .市场监管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依法应当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并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相关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16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吊销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行政许可案件证据材料移交时,应当将涉及吊销许可(核准)证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复印件加盖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公章后移送发证机关,必要时移送证据材料原件,由发证机关按程序依法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9、并予以公告。八、关于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上报17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检测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要求进行处理。九、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文书格式18 .检查人员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应当说明检查的任务来源、依据、内容、要求等,记录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并现场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4)。19 .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
10、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5),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证后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将检查发现的问题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并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20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予以处理。21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于需要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建议书(附件6)。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7日原质检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第5号公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