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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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技术规范1基本要求1.1 工作场所和环境条件1.1.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有能满足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场所,场所的工作环境应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基本设施应当满足样品贮存和制备、监测人员分析操作、仪器设备正常运转、信息传输与数据处理、技术档案贮存、实验室安全保障和人员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等要求。1.1.2 环境监测机构应识别环境条件对环境监测结果的影响。当相关监测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环境监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确保其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1.1 .3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

2、效隔离,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1.1.4 应设置专门的区域存放样品,其环境条件应满足样品存放的要求。1.1.5 应设置独立的区域放置采样仪器设备、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并实施分类管理。1.1.6 监测活动中使用的药品和试剂应按照安全和保存要求分类存放,可能对安全和人员健康造成影响的,其管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1.7 监测活动中产生的废液和废渣应集中收集在可密闭的容器中,做好标记,分类保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1.2 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1.2.4 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据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包括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现场监测和实验

3、室分析、数据处理与分析、安全防护等设备和设施。仪器设备和设施的功能、技术指标和类别、数量等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及监测工作要求。1.2.5 对监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显著影响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的辅助设备,应制定检定或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后应确认其满足监测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确认方式、过程、原始数据和确认结果应予以记录。校准结果产生的修正信息,应确保其在监测结果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1.2.6 应对监测仪器设备和设施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功能和性能指标持续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所有仪器设备(包括对监测结果有

4、影响的辅助设备),均应有状态标识标明其工作状态。如果设备脱离了环境监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维修后的仪器设备,经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1.2.7 监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在使用时应及时填写使用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受控并现行有效,便于操作人员取用。1.2.8 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仪器设备,制定期间核查年度计划并有效实施。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稳定性和使用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期间核查,对于状态不稳定、使用频率过高或过低、使用环境恶劣、使用环境经常发生变化的仪器设备应增加期间核查

5、频次。期间核查方式、过程、结果等均应记录并保存。1.3 标准物质1.3.4 环境监测机构应正确配备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环境监测工作要求的标准物质,并在有效期内使用。1.3.2应优先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用无证标准物质时,应确保其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1.3.3应根据标准物质的特性,安全处置、运输、存储和使用标准物质,以防止污染或损坏,应建立标准物质管理台账和领用记录。使用标准物质时,应按照监测方法要求,使用可溯源的器具和符合要求的试剂进行配制。1.3.4应识别需要进行期间核查的标准物质。对于有证标准物质,可采取核查包装情况、物理性状、储存条件、保存期限等方式进行核查并记录。对于无证标

6、准物质,可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核查,或采取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进行量值的确认:a)机构间比对;b)仪器比对;c)送有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d)测试近期参加过的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样品。1.4人员能力1.4.1 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能够正确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员,其数量应满足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以及正常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应建立并保留所有监测人员的档案,包括相关资格、能力确认、授权、教育、培训和监督的记录。1.4.2 监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和环境监测基础理论,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掌握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现场和实验室基础知识及

7、安全常识,掌握相应操作技能、操作规程、常用数据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方法。1.4.3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监测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对新员工进行重点培训,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准确实施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能力,并能够贯彻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培训记录应归档保存。1.4.4 所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人员均应通过能力确认后持证上岗。现场监测、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分别持证。上岗证中应明确所持证项目并能追溯到监测方法,应注明发证日期及有效期限。每个监测项目(包括样品采集)应保持至少两人持证。人员在取得上岗证之前,不得独立从事监测活动,应在持证人员指导下工作,其数据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1.

8、4.5 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符合自身需求的持证上岗考核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明确岗前培训、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结果评定、考核记录和上岗证管理等要求。1.4.6 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等内容。基本理论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以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可采取标准样品测试、实际样品测试、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方法比对、人员比对和操作演示等方式。考核内容应覆盖到考核项目及方法。持证人员在正式开展相应项目的首次监测活动前,必要时,应对所用方法的检出限、校准(工作)曲线的相关性、精密度和准确度等技术指标进行实验验证,在其实际操作技能、实验结果满足要求后,方能承

9、担该项目监测工作。1.4.7 应归档保存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原始记录,包括考核计划,培训记录,监测人员理论考核试卷及评价结果,基本技能、样品分析或其他考核方式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和评价结论,参加考核人员是否通过考核的结论等材料。1.4.8 环境监测机构应加强持证后监督,确保监测人员的能力持续满足环境监测工作的要求。1. 5监测方法1.1.1 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使用能满足监测工作需求和质量要求的方法和程序实施环境监测活动。应优先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标准方法。1.1.2 应具备完整的现行有效的受控方法标准文本,包括样品采集和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如所依据

10、的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够详尽,可能影响监测结果时,环境监测机构应制定包含附加细则或补充文件的方法作业指导书。使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或国外标准时,应制定包含监测方法中所有关键技术内容的中文作业指导书,并跟踪方法版本的有效性。1.1.3 环境监测机构在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证实能够正确使用所选用的标准方法。如果方法发生了变化,应重新进行证实,并及时宣贯到所有相关持证人员。1.1.4 应建立方法控制程序,其中应包含方法证实的内容,包括方法建立的申请、准备、实施、技术评审和批准,并对方法证实的内容进行规定。1.1.5 应对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

11、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主要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空白、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准确度、精密度等)进行证实,确认是否满足方法要求。性能指标的证实可参照HJ168的规定进行。1.1.6 应根据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方法证实,包括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流转、前处理、监测分析、数据处理等全过程。应开展实际样品的监测以确认方法证实的有效性。1.1.7 方法的证实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包含各个过程的所有记录。报告应经过本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评审和批准。1.6质量管理体系1.6.1 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覆盖布点、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其

12、质量管理体系应与环境监测业务相适应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保证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1.6.2 质量管理体系应阐明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满足资质认定和监测工作要求,并形成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由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技术和质量记录表格等文件构成。1.6.3 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宣贯,保证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当质量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体系文件并进行贯彻。1.6.4 应建立和保持控制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内部和外部文件的程序,明确文件的批准、发布、标识、变更和废止,防止使用无效、作废的文件。所有与环境监测活动相关的文件,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

13、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均应受控。1.6.5 应编制年度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内容包括质量监督的目的、对象、内容、方式、时间、频次等。应按内部质量监督计划对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应包含从样品采集到结果报告的全过程,包括人员的培训和持证情况,实验室环境监控情况、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维护情况、监测方法及选用情况、标准物质及领用情况,所从事的样品采集、运输、交接、管理及监测等活动,所采取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情况,以及原始记录的填写、数据处理、结果报告等情况。应重点对新进人员、新持证项目人员、新监测方法、新仪器设备、重要监测任务、复杂监

14、测项目、易出问题环节等进行监督。环境监测机构在内部监督中发现问题时,应进行纠正,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并跟踪验证。对内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潜在问题应制定和实施预防措施,并跟踪验证。监督过程及跟踪验证结果应予以记录。内部质量监督计划的实施及其结果应输入管理评审。1.6.6 应对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保存、样品流转、样品制备、样品前处理、分析测试、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等监测全过程实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1.6.7 应对承担分包任务的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并对分包方的监测结果负责(客户或法律法规指定的分包除外)。1. 6.8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

15、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2.1采样及现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2.1.1 空气和废气监测2. 1.1.1空气和废气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5468、GB/T16157、HJ/T55、HJ194、HJ/T373、HJ/T397、DB11/1195等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监测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采样部分的相关规定。2. 1.1.2监测点位布设、采样位置、采样频次、采样体积、采样时间应符合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2. 1.1.3采样前应对气象条件、环境条件、工况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16、进行确认。2. 1.1.4仪器设备相关配件应齐全,测试前后应对采样系统进行气密性检查,使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满足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现场监测前后,应按照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仪器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现场校准,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2. 1.1.5现场监测人员应当记录与监测结果直接相关的气象条件、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运行工况、生产与净化设备信息及其他参数。颗粒物、烟尘、粉尘、烟气等采样记录须附仪器打印记录并签字。2. 1.1.6现场监测及其质量控制应按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2. 1.2水和废水监测2. 1.2.1水和废水监测采样应严格执行GB/T14581HJ/T52、HJ/T91、HJ/T92、HJ/T164HJ/T165HJ/T373HJ493、HJ494、HJ49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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