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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系统调试方案1、一般规定(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2)在调试前应具备调试必须的技术文件:(3)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并按程序调试。(4)调试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5)调试完成后应有监控点的详细报警参数值的设置记录,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1)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至少精度1.0级),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回路剩余电流的检测。(2)使用漏电流发生器(至少精度1.0级)提高剩余电流传感器探测回路的漏电流,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其报警功能。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1)采用模拟温升的方法,给温度传感器加热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其报警功能。32温度报警值的设定应根据其探测对象的安全温度进行设置,一般报警温度值应在安全范围内。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调试(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调试,应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调试。(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电后,应按现行有关要求对其进行下列功能检验:1监控报警功能;2 .控制输出功能;3 .故障报警功能;4 .自检功能;5 .存储、打印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