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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2月6日经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3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1日云浮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2023年12月6日云浮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弘扬革命精神,凄续红色血脉,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
2、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法律法规对其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拟订本级
3、革命遗址的认定标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教育、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党史研究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管理相关工作。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者烈士纪念设施的,分别由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由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召集,应当履行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审定本级革命遗址的认定标准、研究本级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以及名录调整方案。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为
4、革命遗址保护利用提供咨询、论证意见。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由革命史研究、文物保护、法律、规划、建设、教育、文化传播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第七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开展全面调查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革命遗址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调查涉及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应当征求有关所有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开展革命遗址全面调查和专项调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并保证资料、信息及成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八条建立市、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制度。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革命遗址调查结果,组织
5、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委员会按照认定标准对革命遗址进行论证和评审,提出本级革命遗址保护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革命遗址保护名录经革命遗址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遗址的名称、类别、史实说明、保护管理人、保护措施等内容。纳入保护名录的革命遗址因严重损毁或者灭失,保护层级、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或者发生其他需要调整情形的,按照原认定程序提出、确定并公布。第九条对于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历史建筑认定标准或者属于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确定。
6、对于符合省革命遗址认定标准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组织申报。第十条非国有革命遗址,其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国有革命遗址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遵守有关文物保护、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确需征收非国有革命遗址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第十二条革命遗址实行保护管理人制度,保护管理人及其职责按照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对非国有革命遗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管理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
7、方权利义务。建立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责任提示制度,对未履行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工作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出提示函,督促其改进。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为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提供保护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规定给予修缮帮助和资金支持。非国有革命遗址存在损毁危险,且保护管理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修缮帮助,或者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建立革命遗址保护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革命遗址的安全管理,帮助革命遗址保护管理人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革命遗址的合理利
8、用应当在确保革命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注重对革命遗址原有历史信息的延续和革命文化的传承,与革命历史精神和场所氛围相适应,杜绝庸俗化和娱乐化倾向。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宣传、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工作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对革命遗址的有关陈列展览内容和解说词进行指导和管理,把好政治关和史实关,确保陈列展览和解说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或出借的形式提供与革命遗址相关的重要实物、文献档案、图像、音频视频、艺术创作作品等展览品。革命遗址的陈列展览举办者可以适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增强陈列展览的直观性和真实感,推进数字化
9、保护利用。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炼、挖掘和丰富革命遗址及红色文化的内涵和底蕴,结合重大革命历史事件纪念、重要节庆以及红色旅游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加大红色文化和革命遗址保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主管部门、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革命遗址组织开展现场教学、主题教育、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弘扬优良革命传统。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档案机构开展革命遗址的调查研究、资料整理、文艺创作、开发利用、传承传播。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工作等主管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依法为其提供信息素材等相关支持。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引进等方式,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工作队伍建设。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革命遗址保护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