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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风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水平,推动*高水准建设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3)9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活动。本
2、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运营,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载人、载货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试运营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动态驾
3、驶任务,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人工操作。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共同成立*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联席工作小组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推进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联席工作小组下
4、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工作小组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市公安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行驶车号牌核发、交管数据开放、交通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领域示范运营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联席工作小组组织成立由交通、通信、汽车、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评审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论证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第七条联席工作小组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需要和道路基础条件,划定智能网联
5、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示范运营路段、区域,并逐步扩大路段、区域范围,支持特定区域全域开放,丰富测试与应用场景。第八条联席工作小组可以依法委托国家或省市认可的智能网联汽车专业测试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等工作。第三章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第九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分为配备驾驶人和不配备驾驶人两种模式开展(见附件1)。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可在*市全域范围内根据实际需求选取路段、区域,经联席工作小组论证同意后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应在联席工作小组另行划定的路
6、段、区域开展。第十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S)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A)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
7、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S)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
8、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A)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示范运营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相关要求,并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或者与具备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合作。第十三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
9、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A)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
10、的智能网联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不少于90秒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的数据,相关数据实时接入联席工作小组指定的监管服务平台,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1
11、车辆标识(车架号等信息);2 .车辆控制模式;3 .车辆位置;4 .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5 .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6 .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7 .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8 .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9 .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10 .车辆故障情况(如有)。(五)开展不配备驾驶人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示范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协助;2.如采取远程
12、操控测试车辆,当通讯网络中断时,车辆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第四章道路测试申请第十五条对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的车辆,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并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2)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
13、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道路测试主体应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联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论证通过后,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3):(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4),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自动驾驶等级、道路测试驾驶人、道路测试车辆、道路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等基础信息;(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三)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四)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
14、措施;(五)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六)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A)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九)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
15、(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第十七条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行驶车号牌,开展匹配等级的道路测试。第十八条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测试车辆,来锡开展道路测试前,需向联席工作小组提交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经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联席工作小组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开展匹配等级的道路测试。其中:(一)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车辆、测试内容不变的,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报联席工作小组后,原则上可直接换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二)开展道路测试测试内容不变的,如需增加同型号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五)(七)(十)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S)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车辆不变的,如需增加道路测试内容的,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四)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四)其他情况,由联席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委员会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