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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本细则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一、监督抽查的产品(一)抽查产品:床上用品。(二)监督总体:佛山市生产及流通领域与抽取的样品同一标称生产者或商标、同一标准、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集合。二、抽样、检验程序(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二)T/GDAQI020-2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三)承检机构在抽样检验程序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检验程序的法定性与有效性予以补充。三、抽样方案(一)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
2、,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序号产品名称第1组数量(检样)(条/套/个)第2组数量(备样)(条/套/个)1床单、被套、床罩112枕头、枕套、枕芯213被子、毯子、毛巾被114配套床上用品11(二)抽样方法确定被抽样对象应符合T/GDAQI020-202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5.3.3.3和第7章抽样的相关要求。抽取标称同一商标(或标称同一生产者)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四、检验依据(一)产品标准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18401-2010国
3、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GB/T22796-2023GB/T22796-2009GB/T22797-2009GB/T22843-2009GB/T22844-2009GB/T22855-2009GB/T22864-2023GB/T24252-2019GB/T32605-2016GB/T33734-2017FZ/T25006-2023GB/T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床上用品被、被套床单枕、垫类产品配套床上用品拉舍尔床上用品毛巾蚕丝被羊毛、羊绒被机织婴幼儿床上用
4、品轻薄型经编针织毯FZ/T34003-2011FZ/T43007-2011FZ/T43018-2017FZ/T44004-2018FZ/T61001-2019FZ/T61002-2019FZ/T61004-2017FZ/T61005-2015FZ/T61006-2019FZ/T61007-2012FZ/T61008-2015FZ/T61009-2015FZ/T61010-2023FZ/T62016-2009FZ/T62019-2012FZ/T62026-2015FZ/T62027-2015FZ/T62028-2015FZ/T62029-2015FZ/T62030-2015FZ/T62031-2
5、015FZ/T62033-2016FZ/T62037-2017FZ/T62038-2017FZ/T73025-2019亚麻床上用品丝织被面蚕丝绒毯丝绸床上用品纯毛、毛混纺毛毯化纤仿毛毛毯拉舍尔毛毯线毯纬编睛纶毛毯家用纺织品超细纤维毯摇粒绒毯纤维素纤维绒毯山羊绒毯无捻毛巾工艺纺缝被手工粗布床单磨毛面料床单针织床单手工粗布被套磨毛面料被套针织被套超细纤维毛巾灯芯绒被套灯芯绒床单婴幼儿针织服饰FZ/T81005-2017缝制品QB/T1193-2012羽绒羽毛被QB/T1194-2012羽绒羽毛床垫QB/T1195-2012羽绒羽毛睡袋QB/T1196-2012羽绒羽毛枕、垫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
6、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二)涉及本类产品质量判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粤市监质监(2019)494号)。五、主要检验项目及不合格类别的划分指标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1纤维成分及含量GB/T29862-2013相应产品标准2甲醛含量GB18401-20103PH值GB18401-20104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GB18401-2010
7、5耐水色牢度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6耐酸碱汗渍色牢度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非强制性重要项较重要项次要项7耐干摩擦色牢度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8产品使用说明(标识)GB/T5296.4-2012GB18401-2010相应产品标准备注:1、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产品标准执行。针织产品耐摩擦色牢度只考核直向。2、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考核色牢度、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3、产品使用说明标注的纤维含量不一致时,应以耐久标签标注的纤维含量进行考核。如果未标注产品主要原材料的纤维成分和含量,则纤维含量项目不判
8、定。4、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W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5、PH值的测定使用O.1mo11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6、被检产品明示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时,由抽样机构向受检企业索取或在企业标准平台上查询等方式获得。如无法得到有效企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引用的测试方法标准与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六、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
9、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未标注质量等级或标注的质量等级不正确,按明示产品标准中最低等级判定。若被检产品未标注安全类别或标注不正确,按产品实际属性进行判定。七、本细则未明确的监督抽查抽样检验相关技术规范,均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检验技术服务规范(T/GDAQI020-2023)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