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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工作,保障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XX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以改善和方便居民上下楼目标为导向,以“安全、实用、经济”为原则。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应做到平面布局合理,注重与原有建筑及相邻建筑的协调。加装电梯工程不应超出原有工程用地红线,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公共绿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用地红线内现状绿化,尽量减轻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相邻房屋在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私密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2、除加建的电梯井道、候梯厅、入户连廊等必要新增面积外,不得另行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二、严重遮挡界定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2条及其条文说明,加装电梯可能对相邻建筑及自身的日照造成遮挡,因此在加装电梯过程中应尽可能地进行优化设计,不得附加与电梯无关的任何其他设施,并应在征得相关利害人意见的前提下,把对相邻住宅建筑及相关住户的日照影响降到最低,但不应形成严重遮挡。若加装电梯涉及严重遮挡本楼栋或相邻房屋的,应取得该部分房屋业主的书面同意意见。加装电梯方案的电梯井或连廊与本单元或相邻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起居室或客厅)窗户的正投影净距小于6
3、米,可视为严重遮挡,如下图所示:图示1:遮挡相邻建筑主要窗户图示2:遮挡联排建筑主要窗户三、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建筑结构安全要求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建筑应处于正常稳定的使用状态,建筑本身无严重的地基基础加速或不均匀沉降、主体倾斜和结构性损伤等情况,能够满足房屋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时应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我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发(2023)8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要求(一)入户方式。加装电梯时宜选用无机房电梯,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电梯停靠方式、电梯
4、载重量和电梯井道等新增建筑的布置。1 .电梯停靠方式主要有利用楼梯间休息平台的半层(平层)停靠以及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等。当条件具备时,鼓励优先选择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2 .当住宅使用功能因房间布局无法改造利用、无外窗等因素导致实现平层入户难度较大时,不应采取破坏原建筑外墙结构开设户门的方式实现平层入户,建议选择半层停靠的方式。3 .当最顶层为跃层住宅的上层或者非独立成套的阁楼层时,原则上不应设置停靠站。如采用无机房电梯或者其他设计方案,使电梯井道与建筑高度平齐,不会对建筑立面产生较大影响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设置停靠站。(二)隔声、减振要求。加装的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
5、不得不紧邻卧室布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三)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要求。1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应采取防物体高空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2 .单元(首层候梯厅)的出入口应按无障碍要求设计。当无障碍坡道布置受条件限制难以达到坡度要求时,可适当降低坡道的坡度比例要求,但坡度不宜过大,应按现有条件下的最缓坡度进行设计。(四)加装电梯井必要面积要求。加装电梯的电梯井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原则。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加装电梯后的剩余通道宽度满足以下要求:(1)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剩余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米;(2)
6、供机动车通行的,剩余通道宽度应不小于4米。以上剩余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五)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设计要求。当条件具备时,鼓励优先采用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加装电梯。采用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时,应严格控制候梯厅的尺寸和连廊的面积,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利用现有阳台入户时,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从阳台端边入户。从现有阳台端边入户的,阳台宽度不宜小于1.20mo2 .新增连廊应当遵循就近入户,延伸范围原则上不应超过靠近候梯厅可满足入户通行要求的相邻第一开间。新增连廊延伸长度原则上不应超过该功能房间的可改造利用实现入户的原有外窗或阳台最近端边。如布局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应进行必要性
7、论证及合理性说明。3 .新增连廊应尽可能减少增加使用面积,新增连廊的净宽度不应大于150m(与电梯井等宽直接相连的连廊除外)。如布局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及合理性说明。4 .应采取必要的消防技术措施满足紧急救援和安全疏散的相关要求。同时,应加强后续使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5 .新增候梯厅和连廊均为公共空间,严禁以加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扩大住宅套内使用面积。严禁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公共空间违规设置安装入户门,将候梯厅、连廊变为业主的独立使用空间。6 .严禁通过扩建既有住宅阳台或新建阳台实现平层入户。(六)应急救援通道要求。加装电梯应确保乘梯人员从候梯厅通向公共
8、楼梯间疏散路线的畅通。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一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含第2号修改单,以下简称新版检规)电梯救援通道相关要求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8)37号)第二条“使用单位应采取可行措施,保证救援人员可通过钥匙或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服务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服务层站”之规定,不可作为加装电梯的设计依据和唯一救援通行措施。2 .当加装电梯采用半层停靠形式时,楼梯间与候梯厅之间洞口净尺寸不应小于0.90m2.00m03 .当加装电梯采用平层入户形式且候梯厅与楼梯间相邻时,可将楼梯间外墙原有窗户进行改造,拆除窗框后作为救援通
9、道洞口,其净尺寸不应小于1.00mX1OOn1,该洞口与楼梯半层休息平台之间的高差应设置固定爬梯。4 .当加装电梯采用平层入户形式且候梯厅不与楼梯间相邻,无法利用楼梯间作为救援通道时,应设置专用救援通道(楼梯),保证从电梯各停靠层站候梯厅(无需穿过住户居住空间)即可直达室外公共区域。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电梯检验监督部门的其他要求。(七)消防要求。1 .加装电梯的电梯井道、电梯厅及连廊等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净宽净高、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可达性、人行疏散通道等消防条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条文要求。若原以上消防条件不满足该标准要求,则不得削弱或降低原建
10、筑及周边建筑的消防条件和要求。2 .鼓励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采用规模化方式推进,有条件的可通过方案整体设计,统一公示等措施,减少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和施工阶段影响。3 .同一小区内相邻住宅均实施或计划实施加装电梯的,应结合消防安全等要求整体规划加装电梯井道位置,不应影响本小区消防疏散和交通流线的顺畅。在与相邻住宅间距有限的情况下,加装电梯时建议预留相邻住宅日后加装电梯的空间(可通过调整加装电梯的位置,或者与相邻住宅共用一部电梯的方式总体协调加装电梯位置)。哪册图示3:考虑相邻住宅日后加装电梯空间图示4:考虑与相邻住宅共用一台电梯4 .当既有住宅建筑高度大于33m时,应按消防电梯进行设计。(A)外立
11、面要求。加装电梯的外立面应与既有住宅及小区环境协调,尽量保持立面的整体性。1 .平层入户新增入户连廊部分对应的首层空间应采取与上部楼层协调一致的立面处理方法进行处理。2 .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建筑外立面处理方法应一致,同一栋楼各单元或者同一联排住宅单元的加装电梯形式、立面风格宜协调一致。3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保护区或者文物、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加装电梯的,还应征询文物、规划、住建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尽量减小对城市风貌的影响。五、工程竣工验收要求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条件核实、工程竣工验收、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手续。(一)加装电梯工程土建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按基础、
12、结构、装饰装修、电气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如实填写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当涉及对既有结构的加固时,结构加固部分应进行专项验收。不同项目的验收按相关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二)加装电梯工程总体竣工时,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参建各方验收单),完成加装电梯工程竣工报告。六、其他事项(一)因受条件限制,两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楼栋)共用一部加装电梯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二)受委托单位(实施单位、设计单位等)应当积极做好对委托业主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未涉及事项,按照原政策文件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条件审查的加装电梯项目,按照原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