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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落实离退休干部工作政策有关具体事项的意见(简化版)一、干部退休1、举行欢送仪式,可安排用餐;2、可发放IOOO元以内的慰问品,不得发放慰问金。二、参观学习1、一般集体活动,可安排工作餐,不到风景名胜区;2、党性教育,可到指定的干部教育基地和红色教育基地,可按公务报销规定报销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门票费;可使用公务用车,也可租车;三、工作补贴党组织书记每月不低于200元,委员不低于150元,在职干部不领取,离退休干部不重复领取;四、走访慰问1、集中(全面)走访慰问为重要纪念日、重大庆典和老年节、元旦春节;可适当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2、及时个别慰问情形:高龄、独居、重病住院、长期卧床、生
2、活不能自理、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及整十岁(一般70岁以上)生日的老同志,可适当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3、特殊情形:易地安置异地居住离休干部、受国家及省部级表彰的老劳模老先进、特殊困难离退休干部、县管以上离退休干部等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五、体检可每年或两年检查一次。六、精神文化生活1、学习。可为离退休干部所在党组织或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订阅1-2份党报党刊或老年期刊;2、文体比赛活动。设立奖励的,获奖人数不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一,奖品或奖金每人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不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不得发放现金。参加县直机关及以上组织的文体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品的可以购买,每次人均不超过300元。3、老年教育。可适当收取学费,在老年大学任教的教师可适当发放工作性补贴。七、丧事办理离退休干部去世,单位可送花圈和1000元以内的慰问金。八、工作经费从单位公用经费、党建经费等经费中统筹安排,按每人每年300元安排。九、总体要求离退休干部政治经济待遇不与工会同类待遇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