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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深入我市农业农村第一线,开展科技成果示范,提供产业技术服务,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根据海南省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科技特派员是指按照一定程序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业技术协会以及农业科技型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选派到农村基层第一线开展成果示范、科技服务、科技创
2、业的农业科技人员。第三条农业科技特派员选派和考核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选派和考核,并由科技特派员所在乡镇政府配合加强日常管理。第四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采用“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统”,实行农业科技特派员网上注册申报、核实认定和对接服务。第五条我市选派的农业科技特派员组成“农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依托农业科技I1O服务站,针对本市农业产业发展需求,集中统一开展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产业技术服务、培育技术型乡村人才等工作。第二章选派程序第六条注册(认定)申报。在省科技厅官网“海南省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统”申报,或通过填报东方
3、市农业科技特派员认定申请表后提交到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申报,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常年受理东方市农业科技特派员认定申请。申报条件如下:(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带动乡村企业(合作社)创新发展和带动农户致富能力,自愿到农业生产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具有社会责任感;(二)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基层科技服务经验;(S)专业素质强,至少掌握一门以上专业技术且技术优势明显,具有良好的知识传授、信息传播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够运用多种手段、途径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第七条核实认定。申请人登陆省科技厅官网科技特派员登记管理系
4、统填写个人信息、专业特长、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或通过填报东方市农业科技特派员认定申请表,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对申请人进行批量定期审核,经审核通过即成为东方市农业科技特派员,填写东方市农业科技特派员登记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颁发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第八条对接服务。按照“自愿、互利”和“双向选择、按需选派”原则,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统一协调、选派,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和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服务协议。(一)双向选择。科技特派员与拟服务对象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双方服务(合作)协议,提交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备案。(二)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管理单位根据工作任务、项目实施需要,按有关任务
5、、项目管理程序,定向选派科技特派员与服务对象结对帮扶。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二)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三)引进和推广先进新品种、实用技术等科技成果,与所在乡镇合作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带动培育农业产业。(四)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五)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六)
6、依托农业科技I1e)服务站,组成“农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统筹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活动。第十条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的职责(一)开展产业技术服务,提出产业发展规划建议。(二)调研产业发展情况,形成调研报告,作为科技管理部门编制项目指南的参考依据。(S)分析当地各类科技需求,重点研究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四)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和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与当地企业和农民建立利益共同体。第十一条派出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结合本单位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需求,与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联合支持农业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第十二条
7、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的职责(一)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选派市级科技特派员,组建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下派开展科技服务,组织协调本地农业科技特派员和省派农业科技特派员(含“三区”选派对象、挂职科技副乡镇长)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管理和评价本地科技特派员,并协助省科技厅管理和评价省级农业科技特派员。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三条对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由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连续选派及推荐优秀农业科技特派员的依据。第十四条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工业科技信息
8、化局报送总结材料。第十五条农业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农业科技特派员资格:(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二)有违法违纪行为;(S)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第五章支持措施第十六条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所在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服务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优先作为职称申报、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和加分项。第十七条农业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可按95%执行。第十八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采用农业科技特派员+科技项目方式,支持农业科技特派员在我市开展乡村振兴服务,与服务对象联合申报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推广类科技项目,项目参照海南省挂职科技副乡镇长派遣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科规(2023)25号)执行。第十九条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进行表彰和典型事迹宣传。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东方市工业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8年:月15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