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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我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二条专项资金指医院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财政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医院账户的资金。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会计岗位职责:(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更新改造大型修理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参与专项工程项目的研究,编制专项资金收支计划
2、。(3)负责专项资金的明细核算:针对各专项资金按其来源和支出的不同用途进行明细核算,正确核算工程成本,随时向各归口管理单位报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4)对专项资金的往来款项定期对账,及时清算。(5)定期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报表,正确反映各专用资金、专项拨款的开支结余情况。(6)按时编制专项资金使用报告,分析、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及获得的经济效益。(7)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四条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第五条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医院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第六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
3、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第七条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第八条根据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记录、核算和反映项目资金收支活动,按时编报财务报表。第九条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据,凭证真实、有效、合法。第十条专项购置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或院内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一条卫生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严禁变为私有财产。第四章资金的监督稽查与考核第十二条医院统一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执行人。专项资金根据项目用途,专款专用。按照追踪问
4、效的原则进行分配、管理、使用和考核。第十三条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辅助账”进行日常管理,按年度、项目、资金类别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专款专用,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财务统一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局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严格审核经费报销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做到方法正确、记账准确、内容完整、符合时限。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违规行为有权制止。第十七条专项经费支出应控制在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严格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第十八条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协同项目执行人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第十九条医院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应追求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医院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