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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发布制度为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安全管理,促进信息发布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贯彻“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二、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程序(-)以县政府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信息,由分管主任确定是否公开,经县政
2、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填写县政府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并提交分管县级领导审核后予以发布。(二)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由部门信息员填写并提交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经县政府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发布(提交时,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一并提交,以便存档进行统一管理)。(三)从其他媒体、刊物等转载的信息,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主要负责人审批并予以发布。(四)互动类栏目信息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在收到信件2个工作日进行分类整理,经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核,最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进行
3、审批。审批通过的有效信件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分发到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回复办理,信件办理回复内容经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报送信件办理回复内容时需要提交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县政府网站互动栏目目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三、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三)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四、信息发布安全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保密法规,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对未经批准擅自报送、发布或越权发布,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二)保障政府网站信息安全,加强权限管理、密码管理、操作规程管理、病毒防护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系统及设备维护,确保政府网站信息安全。(三)每条上网信息在采集、审核、发布过程所有阅办意见原稿等相关资料,要进行分类归档,以备查验。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