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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财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物资器材的管理,学校的总务主任、财产保管员是学校的财产的专职管理员,对学校房屋、其他建筑、绿化、设备、办公事务用品等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全校各类财产总帐、分类明细帐及实物帐,控制各专管、监管、群管部门的财产帐,使其合理使用以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管理制度。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如需外借必须在不影响教学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得到校长室、教导处、总务处等部门同意方可出借。出借物品必须填写借用单,出借物品后分管人要及时收回,并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有关制度执行赔偿。购进物品湎由财产保管员验收,并在发票背面注明用途及经办人、校长签名后,向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财产管理员应做到及时登记,定期清点,做到帐物相符。领用物品应按“必需、节约”的原则,财产管理员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发放。耐用品和特殊用品,由财产管理员记入个人领用卡,领用人签名后方可发放,办好领用和清退手续。凡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调离学校的教工,应及时办理好物品清退手续。定资产如损坏,予以及时修复 不能修复的,经总务主任批准,填写报废单,送上级部门审批,审批后方可报废。耐用品和特殊品的清退,应根据个人物品领用卡记载的规格、品名、数量进行,由财产管理员写明清退日期并签名。养成爱护公物的自觉性,物品和设备保管不当造成损坏及经济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并适当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