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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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 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 4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惠残助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 74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发2020 6号)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结合沙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2、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以下简称“量服”),通过精准对象、精准施策、精准监督、精准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基本原则。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二、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沙湾区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三级以上资质医

4、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的014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和孤独症儿童。其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包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包括因受灾、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疾病、残疾、住房困难、就业困难、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等原因造成的经济困难家庭。康复适应指征由区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会同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对救助对象进行诊断和评估。必要时由市残联、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指

5、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评估。三、救助内容和标准(-)救助内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畸形矫治手术、脑瘫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以及其他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康复手术。2 .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听力言语、脑瘫、智力、孤独症、肢体矫治术后等康复训练。3 .辅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矫形器、假肢、轮椅、助行器等基本康复辅助器具。(二)救助标准。1 .康复手术。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2 .康复训

6、练。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3 .辅具适配。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 . 5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救助项目和救助资金不能重复享受。对经济非常困难的康复家庭在项目经费许可的范围内可予以适当生活补贴。四、救助流程(-)对象申请。残疾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向区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或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进行申请)。家长或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

7、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二)对象审核。区残联负责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残联按程序办理康复救助手续后,到市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机构的选择一般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区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定点康复机构的手术医师、

8、康复医师、辅助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服务情况要及时精准录入“量服”平台。(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区残联审核确定康复救助金额,再由区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残联会商区财政局确定。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与区财政局商定结算办法。(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服务前评估、阶段性评估、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

9、评估相结合。条件许可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区残联要会同卫生健康、财政、人社、民政、医保等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五、机构管理(-)机构培育。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开设的康复机构和政府开设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10、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残联会同卫生健康、人社、医保、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区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三)机构监管。残联要会同卫生健康、人社、医保、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改善康复服务质量;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

11、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定点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和卫生健康、人社、医保、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六、资金管理财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残疾儿童康复

12、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七、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镇(街道)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二)加强人才培养。人社、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要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计划,探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对康复服务从业人员定期

13、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努力打造一批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三)开展残疾筛查。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要依据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014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建立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机制,加快推动筛查、转介、康复救助等服务信息共享,实现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的工作目标,切实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四)强化宣传引导。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五)严格督查考核。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加大问责力度;要适时推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要督促指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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