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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主体住宅(经营场所)使用(信息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名称住宅(经营场所)具体地址房屋性质口住宅(口城镇非独立住宅口城镇独立住宅口农村住宅)口商业及其他非住宅产权全部人/联系手机/不动产权证号(或房产证号)使用权取得方式口自有 口租赁 口其他是否属于公告拆迁征收范围内口是 口否是否实行住宅与实际经营场所分别口是 口否实际经营场所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口住宅实际经营场所电子邮箱:电话或传真:申请人已阅读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宅(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苏州市市场主体住宅(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知晓应担当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宅(
2、经营场所)符合规定,并严肃作出以下承诺:1 .申请人对住宅(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宅(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全都。2 .申请人已确认该住宅(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符合建筑平安、生产平安等相关平安要求,符合我国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同时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车库车棚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3 .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我国平安、存在严峻平安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4 .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宅(经营场所)的,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不从事实施意见第七条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遵守有关房屋管理
3、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5 .知晓营业执照不作为转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以及不作为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6 .对住宅(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 .使用信息申报承诺的市场主体住宅(经营场所),已获得房屋全部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使用城镇非独立住宅作为住宅(经营场所)的,从事的经营项目不超出实施意见第五条所列十类经营项目;使用城镇独立住宅作为住宅(经营场所)的,在办理增加经营项目登记前应再次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8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使用城镇住宅作为住宅(经营场所)的,从事的是无污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产经营。9 .知晓苏州市市场主体住宅(经营场
4、所)禁设区域清单,不在禁设区域内从事禁止项目。10 .上述填报确认的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邮箱等)真实、精确,能够准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行抗力、意外大事或市场主体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以外,视为送达。因确认的送达地址不精确 、住宅变化未准时更新,或拒收等缘由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视为送达。承诺的市场主体在诉讼时,假如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变化,可以通过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1L对不照实申报住宅(经营场所)或不实承诺而取得登记的状况,根据被许可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实行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处
5、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赐予行政惩罚;情节严峻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填写:本人承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担当虚假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 ,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名:(盖章)年 月 日注:1.本承诺书适用于全部市场主体设立(开业)登记、变更住宅(经营场所)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2.设立登记时各类企业、农夫合作社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分支机构由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名。变更住宅(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各类企业、农夫合作社同时还需加盖公章。分支机构无论设立、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均需同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