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死亡医院改写医疗记录患方起诉医院要求赔偿60万元丨医法汇医疗律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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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胎还是活体?新生儿死亡引争议,医院被索赔61万,且看法院如何认定I医法汇案情简介患者张女士,31岁,早8点入住市医院,初步诊断:37W妊娠G2P1111SA,慢性胎儿窘迫,妊娠期糖尿病,羊水过多?巨大儿?上午10:25于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以1SA位助娩一男婴。体重4150g,Apgar评分1分钟1分,5分钟0分,无畸形,外观无异常。手术备注:新生儿出生后面色苍白,肌张力1分,无呼吸,予抢救,5分钟。分,经抢救无效于11:25宣布临床死亡。新生儿死亡后,家属拒绝尸检。家属认为新生儿死亡是市医院医疗过错所造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万余元。法院审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市

2、医院在为患者张女士诊疗过程中,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不规范性,对充分评估胎儿宫内状态、连续完整了解母儿情况及指导进一步治疗具有不利影响。医院在患者入院前3天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对胎心监护图评价认识不足,对胎儿宫内情况及早明确诊断和尽早干预治疗具有不利影响。患者入院当天给予胎心监护并急诊剖宫产符合临床规范要求及母儿抢救需要,但手术实施略呈迟缓,胎儿娩出后已呈濒死状态,临床抢救成功几率渺茫。故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新生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次要程度范围。市医院认为,新生儿手术助娩即无心跳、无呼吸、无喉反射、体表苍白,系出生前已经死亡,不享有民事权利。鉴定意见书认定新生儿娩出后处于濒死状态没

3、有事实根据。新生儿家属不同意尸检,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患方认为,通过病历记载可以证明新生儿出生是活体。告知做尸检应在患儿尸体处理前,通过医院提供的视频证明是患儿尸体处理后患方要求医院说明情况的时候才告知。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司法鉴定、医院病历记载等证据,能够认定张女士分娩出的是具有肌张力1分、APgar评分为1分的新生儿,具有生命体征而非死胎儿,对于新生儿的出生经过、死亡等有医院病历予以证明。经审查市医院提交的监控视频,新生儿未尸检双方均有过错,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酌情认定市医院对患儿的死亡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要求“申请对新生儿出生

4、时是否死亡进行鉴定”。二审法院认为,市医院既认可张女士产下的是新生儿,又认为出生时已死亡。在案涉医院病历剖宫产手术记录中,并未出现“死产”字眼,而是说明肌张力1分、APgar:1分钟评1分,5分钟评0分、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死亡。案涉病历能够认定张女士分娩的为具有生命体征的新生儿,而非死胎或死产,二审已无再进行鉴定必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简析“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到2023年我国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7.5%。和18.0/10万。据媒体报道,全球每天约有810名妇女死于与怀孕和分娩有关的、本可以预防的

5、原因。每天约有6700名新生儿死亡,占所有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的47虬每年约有200万婴儿死产,其中超过40%发生在分娩过程中。2023年的世界患者安全日活动特别强调需要优先考虑和解决孕产妇和新生儿护理安全问题,尤其是在经常发生伤害的分娩期间和前后。2023年9月17日,中国医院协会发布2023版患者安全目标,将“加强孕产妇及新生儿安全”作为第九项目标,因此,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安全照护是全球医务工作者共同的目标。在涉及新生儿死亡的妇产科纠纷中,死产or新生儿死亡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其涉及到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张女士剖宫产的男婴是死胎还是出生后死亡的问题

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具有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地位。由此可知,除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法定情形外,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从出生时开始。因此本案中,若张女士之子系出生后死亡,其在出生时已经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如因医院的过错行为造成了新生儿死亡的严重后果,患方可以要求医院承担死亡赔偿金,这

7、其中的差别是非常大的。实践中,此项争议往往需要通过肺、胃肠浮扬试验进行明确,阿氏评分是一种临床上评价新生儿窒息程度的方法,并非确定死胎的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产程中密切监护胎儿,及时发现胎儿窘迫、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分析认定,涉事医院在诊疗行为存在不足,对胎心监护图评价认识不足,对胎儿宫内情况及早期明确诊断和尽早干预治疗具有不利影响。患者入院给予胎心监护并急诊剖宫产符合临床规范要求及母儿抢救需要,但手术实施略呈迟缓,胎儿娩出后已呈濒死状态,临床抢救成功几率渺茫,因此被法院认定存在过

8、错,并判决其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尸检告知的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尸体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同时也为下一步的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医学根据,不进行尸体检验,就很难对相关专业性问题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应尽到告知说明义务,要明确向患方告知胎儿系死胎及如双方对是否系死胎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的意义,并且应当做好告知方面的记录,以留存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本案中法官通过医院提供的视频,认定医院尸检的告知是发生在新生儿尸体处理之后,因此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作为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场所,应以提高医疗质量,维护患者安全为宗旨,每一次的违规诊疗行为,都可能对患者的身体、精神带来了极大痛苦,甚至使患者失去生命。因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告知说明义务,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依法依规执业,保障患者安全,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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