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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区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区国资办列名监管的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区属企业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企业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投资管
2、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决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基金的投资、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投资项目。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为完成一个投资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源投入总额(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融资等投入)。同一投资项目分期分批投入的,投资额合并计算。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区属企业按区国资办主业管理制度确定并经区国资办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六条区国资办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3、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区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第七条区属企业投资应当服务我区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第八条区属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项目计划和投资预算。在区国资办发布的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主业管理规定
4、界定主业投资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并对其实行分类管控。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第二章投资监督管理体系第九条区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投资基本原则;(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四)主业管理制度;(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六)投资信息化管理系统;(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八)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十一)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区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企业
5、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办备案。第十条区属企业应严格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流程。严把项目的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区属企业董事会决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将企业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区属企业应通过集体讨论形式审议和决策投资项目,不得在投资项目已经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第十一条区属企业应明确规定子企业的投资权限,规范子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应由区属企业提出意见的子企业投资事项,区属企业须通过控制权的传递对其决策进行有效管控。相关子企业中的产权代表应根据区属企
6、业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将拟投资事项逐级提交区属企业,区属企业按规定形成明确意见,并将意见授予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根据区属企业的授权在子企业股东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区属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为投资决策机构的,应先经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应对各层级企业下列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不得将应集中管控的事项进行下放或授权:(一)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二)参股性长期股权投资;(三)自有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超过监管线)企业的投资;(四)非主业投资项目;(五)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投资,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
7、掉期、外汇买卖及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品)等业务(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套期保值业务和期货公司做市交易除外)。第十三条区属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单位、企业档案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分别保存备查。第十四条区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及投资预算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区属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每半年向区
8、国资办报送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制度和文件等资料。第十五条区国资办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纪检监察、审计巡视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区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第三章投资分类管理第十六条区国资办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和授权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应报区国资办履行审核程序;列入授权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区属企业按照企业主业发展、授权范围自主决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
9、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区属企业应当在区国资办发布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十七条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列入特别监管的投资项目范围如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二)超出区国资办界定的企业主业范围,但确需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三)单项投资额或分期出资累计计划投资额大于区属企业上年度报表所有者权益值10%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五)其他跨行业的投资事项;(六)在授权管理范围内,因投资行为导致企业控股性质发生变
10、化;(七)区国资办认为需要纳入特别监管的其他项目。第十八条授权监管类。投资项目在区国资办界定的主业范围内的和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由区属企业按程序自主决策。第四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十九条区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债务管理和投资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经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审核,报区债务办复核,区债务领导小组审批。区属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经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区国资办备案。第二十条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区属企业投资项目未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的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
11、应调整年度投资项目计划,重新按照上述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程序。鼓励区属企业将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预算管理有效衔接。第二十一条企业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应将主业投资项目与非主业投资项目分开列示。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主要方向、目的;(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三)投资结构分析,包括主业投资规模、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和规模;(四)投资项目清单;(五)投资项目情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主体、项目投资额、投资预期收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六)投资资金来源;(七)投资项目后评价计划。第二十二条区国资办依据区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
12、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第二十三条区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规划、主营业务,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加强前期工作,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和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和合规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并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四条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应以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为主要内容,并重点进行以下分析:(-)项目投资目的、背景、必要性;(二)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主体以及合作方基本情况(包括近三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13、);(三)项目市场前景、政策导向、运营方式及竞争优劣势;(四)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投资成本、投资回收期、承受能力、偿债能力、经营目标、运营成本、盈利能力等测算和分析);(五)被投资方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经营团队情况,以及各投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六)项目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市场化股权投资和并购重组项目,须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背景调查,包括目标企业主体资格及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等;(二)财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资产运营、债权债务、或有事项、偿债能力、财务管理能力、财务风险提示及建议;(三)技术与业务调查,包括主要产品或业
14、务、核心资源或技术、市场与销售、经营能力、经营风险提示及建议;(四)法律调查,包括经营资质、主要资产、债权债务、经济合同、关联交易、税务及财务、劳动关系、环保及安全生产、未决诉讼和仲裁事项、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应当对资产的属性、权证情况、使用年限、折旧情况、抵押情况等进行调查。第二十六条区属企业主业范围内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则上应保持控股地位或可实施重大影响(两户及以上区属企业共同投资的,若约定为一致行动人,所持股权可合并计算);区属企业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的,应坚持对等出资原则,不得为其他股东垫资或超比例、超进度支付资金;区属企业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他人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15、;区属企业对含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股权的标的实行并购,优先采用增资扩股方式。对并购的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变现退出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说明理由。区属企业应规范参股投资,不得以约定固定分红等“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明股实债方式开展参股投资。第二十七条区属企业非主业投资项目遵循以下原则和优先方向:确有相关资源优势拟实施非主业投资项目的,鼓励与有此主业的其他区属企业合作,以主业区属企业为主导共同投资;资金比较充裕的区属企业投资非主业项目,鼓励比选其他区属企业的同类项目,优先选择投资有吸引力的其他区属企业合作;多个区属企业同时参与某一特定行业领域投资的,鼓励以主业区属企业为主导共同参与竞争;优先实
16、施体现区政府意图的投资;优先实施体现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前沿科技创新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并与主业形成产业协同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优先实施与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投资及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合理预期回报的非主业投资项目。第二十八条区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如实记录存档。第二十九条纳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区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向区国资办提交以下材料:(-)区属企业投资项目材料受理表(表式附后);(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部门或企业党委会议纪要、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