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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劳动者有过失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包括:第一,用人单位在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文字记载
2、的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第三,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制定的有效的规章制度,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适用于劳动者;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
3、”。如果因解除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还应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项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应当做,有能力做,而事实上没有做的行为,并且从程度和影响两个方面来看,该行为属于严重。营私舞弊,劳动者为了牟求私利而进行欺骗的行为。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都必须导致用人单位遭受重大损害。不同的企业,因为经营模式和所在行业的特点的不同,其重大损害的标准也不同,总
4、的原则应当是公平合理。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项内容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也没有提出异议,则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五、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5、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出现上述情况,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刑事责任,有以下四种解决方式: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方式。定罪判刑方式,是最主要、最普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定罪免刑方式,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消灭处理方式,必须有时效经过或者犯罪人被特赦等情形出现。转移处理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在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实的认定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202号)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劳动者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