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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促进网上超市参与方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省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注册入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网上超市供应商公开征集的条件(以设区市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指定机构发布的征集公告为准),通过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制定机构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应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进行注册。(二)网上注册完成后,根据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要求递交保证金,并将保证金缴纳凭证提交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进行审核。
2、(S)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即可申请入驻网上超市,同时完善相关信息(品牌申请、品牌匹配、店铺信息修改、本地服务商及收款银行账号管理),并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品牌厂商授权书等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方可开通使用权限。(四)入驻的供应商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电子印章(即CA证书)。第三条在注册审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分别作出处理:(一)供应商申请注册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核通过。(二)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审核通过,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条供应商在网上超市上发布所提供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数量、价格、供货期
3、限、优惠率、服务等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其职责包括基础数据的维护和及时更新,如商品类型、商品品牌、商品品种以及配件、商品信息、商品价格、售后服务等。有关信息内容经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审核后予以发布。供应商在网上超市发布的商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是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他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商品,应在其官方网站和国内各大商城可查询到的标准型号配置、价格的商品,并注明是否为节能清单、环保清单内产品;入驻网上超市供应商须按照品牌厂家提供的标准型号配置的商品范围内进行报价,在厂家标准型号基础上提高配置、服务标准的,也必须是厂家统一提供的配置、服务,并
4、对相应的配置、服务进行分项报价。第五条供应商商品发布供应商发布商品信息时,商品标题、商品商标、商品图片、商品价格、商品参数应按本细则规定的原则发布商品信息。系统提供分值设置的功能,以数值的正负标识对评分进行累计,交易双方进行互评,包括采购人对商品质量的评价、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和服务情况的评价、供应商对采购人验收工作的评价、供应商对采购人支付工作的评价等,评价分值系统自动统计,供监管和执行部门进行相应处理。第六条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交易中心或财政部门指定机构对供应商发布的商品信息更新情况、市场供货反馈、省内经销商数量、厂家售后服务反馈、单一品目销售情况等进行评价,对评价低于标准分值的供应商予以提醒
5、、警告、退出等处理;对评价低于标准分值的采购人由监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理。对信用评价基本要素分为五大类包括描述相符、商品质量、供货速度、服务态度、合同履约情况。各级包含“1星”、“2星”、3星”、“4星”、“5星”五个评价等级。年终对供应商进行汇总信用评定。(一)供应商在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将记录诚信评价系统,系统会根据各类评价星级、举报次数及举报类型的严重程度、投诉次数及投诉类型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计算分值。(二)对于查证属实的单次举报或投诉,将对供应商进行警告、扣分或扣除保证金处理,并记录诚信评价系统。(三)信用评价系统根据综合分值对供应商采取相应评价,交易中心或指定
6、机构定期进行统计,并根据汇总统计情况对供应商进行差异化管理。第七条违规处理规则(一)商品内容发布违规处理商品内容发布出现违规时,供应商应在被通知后24小时内完成修改,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修改正确,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按照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对该商品及供应商进行处理。如出现有其他违规情形的,网上超市有权直接对该商品进行下架,并提交所在地财政部门做相应处理。(二)商品价格违规处理供应商所发布的商品价格违反本办法规定,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将对该商品进行下架,同时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处理。期间已产生交易的,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进行赔偿。(S)商品重复铺货处理供应商在发布商品出现重复铺货的,供应商应在收
7、到通知2日内删除重复商品。若该重复商品同时存在发布内容违规情况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通知24小时内删除商品。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按照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对该商品及供应商进行处理(四)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网上超市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第八条供应商退出规则(一)自主退出拟自主退出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应先向交易中心或指定机构提出退出网上超市申请,审核通过并退还保证金后,系统将关闭供应商账号。(二)强制退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强制退出全省网上超市,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全省政府采购活动:1、政府采购信誉考核一年扣分达到10分的;2、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8、骗取政府采购网上超市入驻供应商资格的;3、伪造、涂改资格证书的;4、以次充好、假冒伪劣、降低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5、为获得成交权利,进行商业贿赂或向采购人行贿的;6、提供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7、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第九条网上超市供应商被投诉或举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受理核实后,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按规定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时履行合同的,暂停网上超市采购活动六个月,扣除五千元保证金、5分诚信分;(二)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按承诺供货及提供服务的,暂停网上超市采购活动三个月,扣除三千元
9、保证金、3分诚信分;(三)供应商被投诉交易过程中服务态度差,经查实年累计达到三次的,扣除一千元保证金、2分诚信分;(四)滥发商品信息,商品实物与描述严重不符,提供虚假参数等情况的,经查实,强制下架不符合的商品,暂停网上超市采购活动三个月,扣除一千元保证金、5分诚信分;(五)交易过程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取消其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扣除五千元保证金、10分诚信分(六)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强制下架不符合的商品,暂停网上超市采购活动六个月,扣除五千元保证金、10分诚信分;(七)出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法规的商品,强制下架不符合的商品,扣除一千元保证金、5分诚信分;(A)出售禁止和限制交
10、易规则下规定的商品的,强制下架不符合的商品,暂停网上超市采购活动一个月,扣除一千元保证金、5分诚信分。第十条采购人在网上超市采购中被投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受理核实后,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采购人诚信档案中,按规定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并予以公告:(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通报;(二)成交后,规定时间内迟迟不付预付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通报;(S)收货地址变更导致供应商物流费用损失的,进而影响供应商送货时间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比例赔偿供应商的部分损失,并予通报;(四)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经查年累
11、计达到三次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通报。第十一条依据网上超市的入驻规定,网上超市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公告:(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或谋取成交的,取消其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扣除五千元保证金;(二)未按规定建设及维护商品库的,扣除五千元保证金、3分诚信分;(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商品价格信息维护,达到两次的,扣除三千元保证金、3分诚信分;(四)在网上超市上重复铺货,达到三次的,扣除五千元保证金、5分诚信分;(五)恶意干扰网上超市正常运行的,给予警告,并扣除五千元保证金、5分诚信分;(六)向采购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取消其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扣除五千元保证金;(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网上超市供应商资格,扣除五千元保证金。第十二条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经查实,采购人在网上超市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处罚:(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通报;(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向相关部门报告;(S)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