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村(居、社区)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全县村(居、社区)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参照现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缴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参保的对象、手续和缴费方式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任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乡镇聘用到村(居、社区)工作的人口主任、人助理员、计生协会专职会长等享受村(居、社区)干部待遇的人员(以下全部简称村干部)均属于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各乡镇参保的
2、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大方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全县村(居、社区)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参照现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缴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参保的对象、手续和缴费方式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任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乡镇聘用到村(居、社区)工作的人口主任、人助理员、计生协会专职会长等享受村(居、社区)干部待遇的人员(以下全部简称村干部)均属于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各乡镇参保的
3、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大方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养老保险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全县村(居、社区)干部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参照现行国家养老保险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保缴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参保的对象、手续和缴费方式第三条 全县范围内经组织任命或民主选举产生的在任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乡镇聘用到村(居、社区)工作的人口主任、人助理员、计生协会专职会长等享受村(居、社区)干部待遇的人员(以下全部简称村干部)均属于村干部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各乡镇参保的
4、村干部职数严格按照中共大方县委组织部大方县补缴,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本着自愿的原则,养老金的补缴,全额由个人承担,政府不予补贴。参保前现任村干部男性达到或已超过60周岁,女性达到或已超过55周岁的,可以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的规定提供相关任职依据,经乡(镇)党委、政府认定后可以补缴,但补缴最早时间为1995年1月1日。本着自愿的原则,养老金的补缴,全额由个人承担,政府不予补贴。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申报补缴时限为一年,超过一年未办理补缴的视为自动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照
5、全省统一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已参保的村干部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待遇享受以实际缴费年限按实计算。第三章 对参保对象的管理同情况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一)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以及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参保缴费,但参保费全额由被保人承担。由被保人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不愿意个人继续参保缴费的,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余作为社会统筹留存基金专户,县社保局同时与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或者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经一段时间后重新任职的,中断任职期间,如果本
6、人已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费,缴费年限从首次缴费时间算起,与中断任职期间的个人缴费时间和以后的任职缴费时间合并计中断任职期间,未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赛,缴费年限从其重新任职后的缴费时间算起,与首次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如本人要补缴中断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当年缴费基数全部由个人补缴。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条 从村干部首次参保之日起,由县社保局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和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二条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
7、承(一)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以及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参保缴费,但参保费全额由被保人承担。由被保人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不愿意个人继续参保缴费的,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余作为社会统筹留存基金专户,县社保局同时与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或者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经一段时间后重新任职的,中断任职期间,如果本人已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费,缴费年限从首次缴费时间算起,与中断任职期间的个人缴费时间和以后的任职缴费时间合并计中断任职期间,未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赛,缴费年限从其重新任职后的缴费时间算起,与
8、首次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如本人要补缴中断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当年缴费基数全部由个人补缴。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条 从村干部首次参保之日起,由县社保局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和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二条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一)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以及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参保缴费,但参保费全额由被保人承担。由被保人按规定的标准继续缴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为止
9、。不愿意个人继续参保缴费的,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余作为社会统筹留存基金专户,县社保局同时与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二)因换届选举落选或组织正常调整不再任职,或者本人按规定程序辞职,经一段时间后重新任职的,中断任职期间,如果本人已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费,缴费年限从首次缴费时间算起,与中断任职期间的个人缴费时间和以后的任职缴费时间合并计中断任职期间,未按规定个人续保缴赛,缴费年限从其重新任职后的缴费时间算起,与首次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如本人要补缴中断任职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当年缴费基数全部由个人补缴。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条 从村干部首次参保之日起,由县社保局负责为村干部建立和管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新增利息计入个人账户。第十二条村干部在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间死亡的,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