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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307号)文件要求,起草了平阳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办法(试行)。一、实施范围平阳县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用户除外)。二、终端销售价格计算公式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综合采购价格+配气价格+修正价格。其中,综合采购价格为下一周期平阳县各燃气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含1NG)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配气价格按相关文件执行;修正价格为周期内
2、因未达到价格联动条件而产生的每方天然气的盈利或亏损。三、价格联动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以3个月为联动实施周期。即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为一个周期,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四、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前周期结束时,如果下一个周期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相比上一周期变动幅度5%以上(含)时,实行价格联动,终端销售最高限价同向调整;未达到5%的,价格不联动,即当前周期终端销售最高限价继续沿用。未达到联动条件而未调部分,纳入修正金额累加或抵冲。五、配套措施1、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综合采购价格应低于市场价格,若综合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以市场价格作
3、为综合采购价格。市场价格参考“中海油华东浙沪市场(浙江地区)北仑贸易基准价:2、各燃气企业应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中旬,将下一周期的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及相应计划用气量等资料报送县发改局,燃气企业未及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县发改局可以决定不实行价格联动。3、修正价格由燃气企业提出,并经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上报县发改局核定。4、实行价格联动,县发改局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公布具体方案。六、其他本办法自文件出台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若无修订,则继续执行。2023年4月1日后平阳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调整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平阳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6月13日